广大群众 引以为鉴!衢州一女子不满交警处罚 发朋友圈辱警被拘

广大群众 引以为鉴!衢州一女子不满交警处罚 发朋友圈辱警被拘

微信朋友圈已成为广大群众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朋友圈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 …… 但是在朋友圈里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惹来一定的麻烦。哪些内容不能发,你应该有所了解!

10月22日,衢州市衢江公安分局樟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微信名为“A夏至未至”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执法交警的内容,随后民警将该网民传唤回所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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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网友真名为蔡某某,浙江宁波人,在衢州振兴中路开了一家童装店,樟潭派出所民警对该内容固定证据,开展分析研判并将蔡某某传唤回所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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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天下午3点40分左右,蔡某某骑着电动车替朋友寄快递回来途中骑到了机动车道上,在经过东迹大道57号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了下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对其作出了10元的处罚,就在民警开具处罚决定书时, 蔡某某情绪激动了起来。

在此期间, 蔡某某还拿起手机拍摄了一张交警的照片, 接受处罚后, 蔡某某气愤地骑车离开。就在2分钟后,她便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辱警信息,并配上执勤交警吴彬和处罚决定书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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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蔡某某的微信好友有1500余人, 朋友圈中发布内容对执法交警进行人格侮辱,影响恶劣, 后经民警教育,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对当事民警公开道歉。

对此,常山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依法执行公务神圣不可侵犯,若公民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不满意,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若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社交网络上恶意侮辱他人,都是对法律的无视。 网络非法外之地,网民有发言权的同时也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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