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奢侈品誰買單?

奢侈品對於女人來說就像是仙女的魔法棒,彷彿隨時可以散發讓人心動的魔法魅力。

離婚時,奢侈品誰買單?

奢侈品之所以享有特殊的市場和較高的社會地位,是因為它不僅提供有形價值的商品,更是提供無形價值的商品。

離婚時,奢侈品誰買單?

無數女性可能會把擁有一款心儀的愛馬仕或者香奈兒的包包,作為自己高品質生活的象徵。

有些女性對法律一知半解,認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一些專供自己使用的奢侈品,就永遠都是自己的。

現實生活中,如果妻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了一些專供自己使用的奢侈品,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丈夫可以要求作價分割嗎?

離婚時,奢侈品誰買單?

王寶強離婚案中,王寶強要求分割的財產就包括愛馬仕、LV、香奈兒、GUCCI、PRADA、迪奧、範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寶、首飾、名錶、包、服飾等。

其實,個人購買的奢侈品往往會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一方贈送的話,通常視為“贈與”,歸受贈人個人所有。

《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這裡所指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般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財產價值不大的物品,如衣物、化妝品、手機、揹包、配飾等個人專用的物品。

但名錶、名包、珠寶、鑽戒等奢侈品由於價值較高,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的範圍。

因此,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個人所購買的奢侈品,往往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離婚時,奢侈品誰買單?

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為表達愛意贈送給另一方的,由於奢侈品屬於動產,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權的贈與。

即歸受贈人個人所有後就不能將該贈送的物品進行分割。

現實中,也有這樣一起因為離婚分割奢侈品而對簿公堂的案例。

2013年5月,小強與小美在聚會上認識,小強對聰明美麗的小美一見鍾情,兩人交往一年就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後小美在同事、朋友的影響下,開始迷戀於各種奢侈品,使用兩人的存款購買了多款愛馬仕的包包、香奈兒的珠寶、卡地亞的手錶。

為此小強指責小美敗家,高消費已經超出了家庭的承受能力。兩人為此陷入無休止的爭吵,夫妻感情開始惡化,甚至開始冷戰。

2016年7月,小美提出離婚,早已失去耐心的小強同意離婚,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小美購買的各種奢侈品的分割發生爭議。

小美認為這些奢侈品是自己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

小強認為上述奢侈品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應當作價分割。

法院認為,

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通常是指一方出於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由自己使用的物品,比如衣物、鞋帽、化妝品等。

小美購買的愛馬仕的包包、香奈兒的珠寶等,雖然是供自己使用,但是由於這些奢侈品的價值較高,已經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並且是使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小美如果想繼續擁有上述奢侈品,應當按照離婚時的市價給予小強補償。

小編認為,小強和小美故事中奢侈品的分割和王寶強離婚案中奢侈品的分割略有不同。

奢侈品對於小強小美來說佔家庭財富比重較大,而奢侈品對於王寶強財富來說只是冰山一角。在認定是否屬於已經超出“日常生活”的範圍應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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