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立法了,你想要平等,還是為“自由”買單?

預付卡立法了,你想要平等,還是為“自由”買單?

江隱龍 法律與生活雜誌

  “2018年上半年,《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立法調研活動正式啟動。這一步伐的邁出似乎在情理之中:在互聯網時代,鼓鼓囊囊的錢包早已在生活中絕跡,甚至曾經代表著品味的一張張“VIP”卡也早已變成了手機APP裡的一串串代碼。”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預付卡成了市場的寵兒。預付卡首先是方便:辦卡之後,購物只需要刷一下二維碼甚至報一下會員號,免去了付錢找錢的麻煩;其次是實惠:辦卡時往往能得到不少優惠,之前某打車軟件“充一百送一百”的廣告大家想必都來記憶猶新,這樣的折扣也可以說是非常優惠了。

  預付卡雖好,但“貪杯”也容易出問題。近年來,大量發行預付卡之後資不抵債甚至關門跑路的商家頻繁出現。對於這些商家的消費者來說,那一張張誘人的預付卡一下子就成了“白條”,因此引發的社會問題比比皆是。比如“康駿養生重組破產”事件、“金錢豹拖欠貨款”事件,這背後都有大量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消費者——《草案》在這個時機出現,恐怕與近年來的經濟環境不無關係。

  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或地方出臺關於預付卡的法律法規何止是“情理之中”,簡直是“時不我待”。然而,關於是否應當進行相應立法的問題卻依然在學界引起了熱議,其中不乏有反對之聲。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也不難解釋。從法律的觀念來看,無論預付卡的定義如何,其發行和購買都應當視為民商事行為。通俗來講,就是預付卡的發行和購買是商家與顧客的“私事”,是私法行為,政府不應當干涉過多。這就好比你到一家服裝店買衣服,政府卻要規定每人只能買幾件、每件不得超過多少元一樣,甚至還要讓商家把每一次交易的情況盡數上報一樣,已經超過了政府有權管轄的範疇。就算你在交易之後覺得被“宰”了,只要交易行為合法有效,又沒有顯失公平等特殊情況,你也沒有權利要求政府為你“作主”。

  與此類似,如果政府要求你將每一次辦卡行為都盡數上報——哪怕這會加強你消費的安全性,你會願意嗎?恐怕沒有多少會人會心甘情願地將這一個人隱私交給第三方吧,哪怕這個第三方是政府。畢竟,“私事”就是“私事”,犯不著公權力介入,這也符合人之常情。

  然而,如果你不幸遇到了一家惡意破產、關門跑路的商家,在充卡的錢都已經打水漂之後,會不會自然而然地希望政府出面,依據相關法律為你“主持公道”、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呢?如果你覺得這種想法也符合人之常情,那就說明你在這一事件中先後扮演了兩種角色,而這兩種角色甚至是相互對立的。

  當你認為辦卡是“私事”,不應當有政府公權力介入時,你的身份是一個與商家、政府平等的民事主體。而當你在充卡的錢無法追回時,認為應當有政府公權力介入時,你又放棄了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轉而向政府尋求救濟——試問,如果政府沒有權力介入你的辦卡行為,又怎麼會有權力在辦卡之後對你進行救濟呢?

  在這種情況下,辦預付卡的行為是一個普通的合同行為,其產生的債權也沒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當商家破產時,它的剩餘資產也不會優先用於償還消費者,而要優先償還破產費用、工人工資、稅款……可想而知,商家在已經資不抵債,可能連工人工資都還不清,哪還有錢償還消費者呢?

  從法律觀念來看,這就是自由的代價。你的獨立需要你自己買單——你以一個獨立、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去簽了一份政權無權干涉的合同,這之後的風險將由你自己承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收益一定與風險並存,當你傾心於“充一百送一百”的廣告時,別忘記了華麗背後往往也會有黑洞。

  這一款內容其實就是限制“霸王條款”。那麼問題出來了:既然消費者和商家都是平等的,為什麼還要專門針對經營者作出限制性立法?因為商家有能力對消費者做出“霸王條款”,消費者卻基本沒有能力對商家做出“霸王條款”,而當消費者最終簽字買單時,也依然能解釋成“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法律是冷酷的,但也是溫情的,它要考慮到民事主體形式平等背後的實質不平等。如果沒有這種考慮,那這一條的規定便無法理喻。

  關於預付卡的立法活動,也是如此。面對強勢的商家,消費者是不折不扣的弱勢群體。如果沒有相應立法、沒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消費者或許將永遠是弱勢群體——《草案》的意義,或許正在於給消費者以武器,讓消費者在預付卡的“疆場”上,真正打一場平等的“戰役”。

  當然,一定也會有人願意為“自由”買單——這是獨屬於法律的取捨得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