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介紹工作和裝修房子爲由 詐騙2人財物8萬餘元獲刑5年


儋州市一36歲男子張某,曾因犯詐騙罪蹲班房1年多,出獄後不久仍騙心難改,謊稱認識醫院領導可以幫忙安排護士工作,又稱多房裝修急需賒購五金店大批電線後卻拒不還款,騙取2人財物共計8.098萬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並返還被害人。

以介紹工作為由斂財2.7萬元用於消費

張某在儋州市某娛樂城娛樂期間認識了女子周某,2017年3月16日,周某因想到醫院做護士工作,便詢問張某是否認識人,張某謊稱認識儋州市某醫院的領導,可以幫其安排工作,但需要錢吃飯送禮,周某信以為真,當天交給張某3000元。3月17日,張某稱要請有關領導唱歌,又向周某索要了1400元。幾天後,張某又以請領導吃飯唱歌為由,多次向周某索要現金,周某通過微信轉賬、現金給付等方式多次交給張某共15600元。4月某日,張某以向領導送禮為由,向周某索要了7000元。張某先後向周某總共索要的2.7萬元,均用於自己平時吃喝玩樂,並沒有為周某聯繫護士工作事宜。

謊稱裝修賒購價值5萬餘元電線後拒還款

2016年6月26日上午,張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在建材市場經營一家五金店的店主陳某。6月28日上午8時許,張某到五金店找到陳某,謊稱他在某小區有幾套房裝修需要十幾捆電線,請求賒購電線,陳某信以為真,便將20捆電線賒給張某,張某在未付款的收款收據上簽名。6月29日至7月23日,張某又先後多次謊稱其海口工地急需安裝電線,向陳某賒購電線,每次賒購電線時張某均在未付款的收款收據、送貨單上簽名。之後,陳某多次討要賒購電線的欠款時,張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迴避,拒不還款。經鑑定,張某賒欠的178捆電線認定價值為5.398萬元。2017年5月17日下午18時許,張某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騙取他人財物8萬餘元構成詐騙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8.09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五年又犯,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稱其與陳某系民事糾紛,不是詐騙,並表示願意退賠所有涉案贓款,請求二審法院減輕刑罰。

二審審理期間,張某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說明從陳某處取得的財物去向。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多次告知張某應依法及時退賠涉案贓款,但其僅口頭表示願意賠償,並未實際履行退賠義務。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張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欠款糾紛為何認定為詐騙

張某提出,其與陳某交易的電線欠款應屬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對此,該如何認定?法官指出,張某雖向陳某出具收據,但其無法舉出工程工地的具體位置、用貨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且在賒欠電線多次後,經陳某催要仍不歸還錢款。法官表示,張某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虛構了工地需要使用電線的事實,騙取了陳某的電線等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羅鳳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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