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 股份回購制度「升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股份回購制度迎來“升級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增加到六種:(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修改後的公司法針對部分股份回購情形還適當簡化了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此外,修改後的公司法還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記者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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