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一)》)第一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導致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5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9條第一款規定,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8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34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9條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的。
《刑法》第134條第二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0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
《刑法》第135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1條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刑罰
《刑法》第135條第二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1.立案標準
《規定(一)》第13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部門規章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
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則共23條。
(1)概念
(2)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3)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4)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10章48條。
(1)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2)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兩項責任制落實
(3)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4)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5)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6)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
(7)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8)建立消防檔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109號)
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長會議辦公會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遊局同意,於2009年4月13日予以發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37條。
(1)部門管理職責
(2)消防安全培訓
(3)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4)獎懲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1)適用範圍
(2)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責任
(3)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4)專家評審制度
(5)執法聯動機制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
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2條。
(1)適用範圍
(2)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3)分級監管
(4)火災隱患判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
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1)調查任務
(2)管轄分工
(3)調查程序
(4)複核
(5)處理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於2012年8月13日發佈,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4條。
(1)適用範圍
(2)市場準入
(3)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4)監督檢查
(5)法律責任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經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4年2月3日發佈,並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59條。
(1)資質許可制度
(2)分級和條件
(3)資質許可程序
(4)規範服務活動
(5)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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