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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標準
城市區公辦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分、在縣鎮辦學的市屬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
縣鎮公辦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分)每生每年800元。
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每生每年6000元。
自2019年春季學期起開始執行。
該標準為財政部門撥付公用經費的最低標準,已達到或高於省定標準的市、縣(市、區)應繼續執行,不得降低;不含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事業收入以及其他專項項目經費。
經費使用範圍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主要用於教育教學和後勤服務等日常運轉方面的支出,具體包括:教學業務和管理、教師培訓、文體活動、辦公、印刷、水電、取暖、差旅、郵電、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校舍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其他屬於公用性質的費用。
嚴禁用於學校基本建設、人員經費、捐贈和償還債務。
經費落實責任
落實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學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擔,納入年度預算。
行業、企業辦學校的公用經費,按原渠道由舉辦者統籌落實。
以後年度,省級將適時提高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建立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
鼓勵各地依據自身財力、學校運行成本等,逐步提高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
2
足額落實公用經費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冀政發〔2016〕17號)確定的分擔比例,足額落實年生均小學685元、初中885元(均含取暖費85元)的公用經費,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統籌解決。
對寄宿制學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對不足100人小規模學校(含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保障學校取暖需要。
確保清潔取暖
對於已經改氣或者改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燃氣企業和電力企業確保學校氣源和電力的穩定供應。對於當前還沒有改氣和改電的學校,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使用無煙潔淨煤取暖。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所轄各縣(市、區)中小學冬季取暖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各縣(市、區)
要由縣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帶隊,組成檢查組,深入所屬學校開展實地檢查。
重點檢查
學校取暖設施運轉、更新、維護情況,應對突發事件和極端惡劣天氣應急響應機制建立情況,資金撥付、安全責任制落實、取暖溫度達標等情況。
這樣的情況依規追責問責
對於發現的問題,能解決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限時解決;無法解決的要第一時間上報當地黨委政府,爭取支持,及時解決。
對工作不嚴不實,措施不得力,敷衍應付,影響學校供暖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各地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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