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秀福:發揮信託制度優勢 助力家族財富管理行穩致遠|封面專題

赖秀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 助力家族财富管理行稳致远|封面专题

文/中國銀保監會信託監督管理部主任賴秀福

近年來,我國信託業開始對家族信託普遍關注,並有了一定探索,但與海外成熟模式相比仍處於起步階段,未來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本文認為,用好信託制度服務家族財富管理需求,既是新時代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切實需要,也是推動信託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向。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部分高淨值人士家族財富管理需求日益增加。用好信託制度服務家族財富管理需求,既是新時代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切實需要,也是推動信託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向。

家族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天然工具

信託制度與家族財富管理的結合具有悠久的歷史,現代信託制度便是在十字軍東征時期以“用益”方式處理士兵土地財產基礎上逐漸演變形成的。經過數百年不斷完善,信託制度對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形成了天然的獨特優勢,並在海外得到快速發展和廣泛運用。

信託制度對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主要優勢

隨著現代金融體系不斷髮展,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工具日益豐富,其中信託制度具有五方面天然優勢。

一是財產安全優勢。“破產隔離”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基礎特徵,也是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核心要求。家族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其他財產相隔離,有效防止其他財產風險向信託財產傳遞,從而起到財產保護作用。如果受託人自身出現風險,家族信託財產也會被新的受託人承接,不會影響財產安全。

二是財富傳承優勢。傳承是家族財富管理的重要需求。受託人在委託人去世之後要忠實履行家族信託方案要求,將家族信託財產按約定進行管理或分配,從而達到財富代際傳承的目的。

三是功能靈活優勢。美國信託法權威斯科特曾言,“信託的應用範圍可與人類的想象力相媲美”。家族信託可以根據委託人自由意志和實際需要,靈活設定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財產管理運用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權益保障、財富傳承、子女教育、稅務規劃、家族企業治理以及家庭成員生活保障等各類功能。

四是隱私保護優勢。家族信託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並對委託人和受益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在財富傳承環節,與遺囑通常需要遺產認證相比,家族信託的保密性顯然更高。

五是稅收規劃優勢。在徵收遺產稅的國家,家族信託是最為常見的稅收規劃方式。由於家族信託財產已轉移至受託人名下,委託人在家族財富傳承時能夠很好地規避遺產稅。此外,家族信託在設立運行、財產安排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稅收規劃功能。

家族信託是發達經濟體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主流模式

基於天然的制度優勢,家族信託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尤其是發達經濟體已成為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主要方式。著名的美國杜邦家族、洛克菲勒家族、默多克家族及中國香港的李嘉誠家族等眾多富豪家族都運用家族信託管理家族財富。近年來,海外家族信託的發展呈現出多樣化特徵。

一是受託人類型多樣。海外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機構或者個人,也可以選擇多機構或個人擔任共同受託人。例如,美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包括銀行的信託部門、專業信託公司等專業信託機構,也包括律師等個人受託人。

二是信託財產類型多樣。海外家族信託財產沒有限制,只要該財產的所有權能夠轉移,就可以設立家族信託。隨著委託人財富類型的多元化,目前海外家族信託財產包括存款、房地產、股票等有價證券、家族企業股權、專利或版權等知識產權、藝術品或其他動產等各種類型的資產,類型日益多樣化。

三是家族信託模式多樣。以美國為例,其家族信託模式包括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固定信託(Fixed Trust)、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防止揮霍信託(Spendthrift Trust)、永久信託(Perpetual Trust)等(如表1所示)。家族信託採取何種模式,主要取決於委託人意願、財產類型和信託目的,多樣化的信託模式也反映出家族信託功能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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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族信託未來發展空間廣闊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近40年的發展,我國信託業已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拓展居民財產性收入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信託業開始對家族信託普遍關注,並有了一定探索,但與海外成熟模式相比仍處於起步階段,未來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我國家族財富管理需求快速增長

一是高淨值人群數量和可支配財富規模不斷增長。據招商銀行和貝恩公司聯合發佈的《2017中國私人財富報告》,2016年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包括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產)1000萬元以上的高淨值人群規模已達158萬人,比2012年實現翻倍。其中,可投資資產5000萬元以上的個人約23萬人,可投資資產1億元以上的超高淨值人群約12萬人,估算2017年底中國高淨值人群約187萬人,同比增速約18%。據興業銀行和波士頓諮詢公司聯合發佈的《中國私人銀行2017:十年蝶變 十年展望》,2016年中國高淨值家庭數量已超過210萬,過去10年年均增速21%,並預計至2021年將形成規模高達110萬億元的高淨值財富管理市場。

二是高淨值人群財富管理需求更加多元。中國高淨值人群以創富一代企業家和職業金領佔比最高,經過事業打拼完成原始財富積累後,對財富管理的需求逐步從“創富”向“財富保障和傳承”“子女教育”等方向轉變。近年來,許多家族企業將面臨“接班”高峰,但許多企業家子女無意向或能力“接班”。籌劃及早佈局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為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士所關注。

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條件已基本具備

一是法制條件基本具備。國內的“家族信託”並非規範的法律定義,但業界普遍將其視為一種家族財產的法律安排。儘管還未有專門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但對家族信託的制度規範已散見於現行法律法規。《信託法》為信託關係、信託當事人和信託財產等的規範提供了支撐,明確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物權法》《公司法》等對各類非貨幣形式的信託財產均有明確的約束和規範。銀保監會針對資管新規制定的相關細則對家族信託進行了界定,並明確家族信託不適用資管新規。

二是財富管理市場日趨活躍。目前國內家族財富管理業務參與者眾多,尤其是私人銀行業務發展迅速,根據興業銀行與波士頓諮詢公司聯合發佈的報告,截至2016年底,12家中資私人銀行服務客戶數量已突破50萬人,管理資產規模近8萬億元。保險公司高端客戶數量也在不斷增長,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也越發重視高淨值客戶的開拓與維護,市場上各類家族辦公室增長迅速。財富管理市場的活躍,為信託公司開展家族信託業務提供了良好的市場條件。

信託公司開展家族信託已有初步基礎

自2013年至今,經過個別信託公司率先試水,到眾多信託公司積極跟進,信託業在家族信託領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根據《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17—2018》,截至2017年底,已有多家信託公司成立了專業化家族團隊開展家族信託業務,國內存量家族信託的規模合計超過500億元,存量產品數千單。相較於信託公司傳統的資金信託業務,家族信託雖難以迅速貢獻收入和利潤,但一旦形成規模且順利運行,將成為信託公司客戶黏性最高、最穩定、最為長期可持續的業務類型。

家族信託對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家族信託是信託公司的本源業務,也是未來轉型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發展家族信託對信託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廣闊的市場需求,信託公司只有圍繞“受託人”的功能定位,堅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深挖信託制度本源價值,全方位提升自身實力,才能抓住未來家族信託發展的歷史機遇。

信託公司必須打造長期可靠的專業品牌

信託公司作為我國信託業務的專營機構,在家族信託業務中承擔著重要角色。從海外家族信託發展經驗看,專業受託機構歷經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家族財富管理經驗,樹立了專業品牌,贏得了委託人的高度信任。與之相比,我國信託業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歷程仍然不長,自主管理能力、社會認知度和信任度還有不小差距。這必然要求信託公司不斷提升綜合實力和專業水平,以實際行動樹立市場形象,打造發展可持續、長期可信賴的專業受託機構,真正成為“百年老店”。

第一,信託公司必須提高資金端資產配置能力。從我國家族信託發展現狀看,家族財富的保值增值仍是高淨值人群的重要需求。這就要求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必須圍繞委託人資金端的需求,重點提高資產配置能力,與傳統的圍繞資產端需求發起的資金信託業務有明顯區別。信託公司要進一步瞭解不同市場各類資產的風險收益水平,搭建專業的資產配置體系,注重長期配置與短期配置相結合,以滿足家族信託財富管理需求。

第二,信託公司必須提高受託服務能力。家族信託除財富保值增值,還有大量財富傳承、家族治理、家族服務、家族慈善等需求。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家族財富傳承方面要配備專業的法律和事務管理團隊,提高法務處理和事務執行能力;在家族治理方面要配備公司治理、企業管理等專業團隊,按照家族信託方案提高忠實履職能力;在家族服務方面,為家族信託受益人提供合同約定的醫療、教育、養老等多元化服務;在家族慈善方面,可以採取“家族信託+慈善信託”方式,將家族財富的一部分用於公益慈善事業,弘揚家族慈善精神。

第三,信託公司必須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家族信託對信託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家族信託風險管理的綜合化。一是保值增值方面。家族信託一般起點較高、期限較長,且根據家族信託目的可能存在一定流動性要求。因此,信託公司不僅要提高家族財富資產配置能力,更要提高風險控制水平,並在履職盡責基礎上充分揭示財產管理風險。二是持續管理方面。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要求忠實執行信託事務,確保信託財產及信託事務的執行符合家族信託目的。尤其是家族信託期限較長,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建立相關制度和流程,確保信託事務未來執行的有效性。

家族信託發展需要更多制度和政策支持

開展家族信託業務面臨的制度約束

目前,家族信託領域部分制度建設仍有待進一步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較為模糊。信託制度為衡平法造就的產物,其精髓在於“雙重所有權”,受託人為信託財產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實質所有權人。由於我國在物權法領域堅持一物一權,現階段對信託往往以“委託代理關係”進行規範,影響了信託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

二是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尚不健全,信託財產流轉登記制度缺失。目前,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尚在探索階段,按照傳統的資金信託方式要求家族信託不盡合理。此外還須考慮兼顧家族信託財產私密性要求。

三是信託稅收制度尚不完善。以非貨幣資產設立信託因視同交易會面臨較高稅負成本。在信託收益分配方面,家族信託非一般意義的理財產品,適用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也有待進一步研究。

四是家族信託持股企業面臨上市障礙。目前,信託持股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因無法滿足上市公司股權清晰要求,暫未被監管部門接受。

進一步推動家族信託發展的政策建議

促進家族信託在財富管理與傳承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還需進一步完善部分信託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一是進一步完善信託相關的法制建設。從頂層設計上,將信託的精髓、功能與現有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加以融合,並體現在與具體信託安排相關的《信託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中,進一步理順更好地發揮家族信託功能的路徑。二是研究建立我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突破制約家族信託制度功能有效發揮的障礙。三是進一步完善信託涉及財產轉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稅收制度。

本文轉自《清華金融評論》2018年第10期。編輯:謝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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