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逆行33公里 男子稱「車自己飄起來了,控制不住」

高速上逆行33公里 男子称“车自己飘起来了,控制不住”

↑被民警截停的餘某及其車輛。

高速上逆行33公里 男子称“车自己飘起来了,控制不住”

↑餘某駕車逆行近33公里,經過了5個隧道。高速交警供圖

高速上逆行33公里 男子称“车自己飘起来了,控制不住”

↑巡邏民警喊話後,餘某仍繼續逆行。(警車行車記錄儀拍攝)

危險

高速上逆行 兩次拒絕民警指令停車

25日中午12時07分,四川高速交警六支隊三大隊接到報警稱,一輛川T牌照的灰色標緻小車在雅西高速石棉往漢源方向車道上逆行。警方隨即安排3組警力布控攔截:一組為巡邏組,二組為攔截組,三組為機動組。

12時19分許,巡邏組巡查至石棉隧道附近時,發現該車沿小客車道一路逆行而來。民警利用車載警報器和喊話器示意其靠邊停車,但該小車並未減速靠邊停車,而是繼續向前行駛。巡邏民警隨即記下其車牌號川T**620,通知攔截組和機動組。

接到信息後,後方民警迅速查詢,並撥打該車註冊登記的車主聯繫方式,恰好車主正是當時該車駕駛員餘某。於是,民警責令其立即安全停靠應急車道,等待巡邏民警趕來處置。然而,餘某沒有聽從指令,繼續駕車向前逆行。

12時24分許,民警接到監控中心通報,逆行車沒有在石棉收費站下站。守候在前方約4公里處的機動組立即出動,往石棉方向巡查並尋找安全位置,設置隔離區域進行布控攔截。12時27分許,在雞公山隧道口附近,民警最終成功將逆行車輛安全截停。

處罰

證據確鑿 被罰200元扣12分

經查,餘某於上午11時57分從漢源南收費站上高速,然後一路逆行至雞公山隧道口附近被截停,全程近33公里,通過了5座隧道。據沿途監控畫面顯示和餘某自己交代,途中險象環生,多次險些與正常行駛車輛迎面相撞。

逆行全程近33公里,且兩次拒絕民警指令,餘某為何一意孤行?民警對其進行了毒檢和呼氣式酒精測試,但檢測結果排除了餘某毒駕、酒駕嫌疑。難道是對路況不熟?經查,餘某是石棉本地人,在漢源有朋友,經常開車往返,對路況也比較熟悉。

面對民警詢問,餘某的回答讓人啼笑皆非:“車自己就飄起來了,控制不住……不知為什麼就走錯了。”儘管民警反覆詢問,但餘某拒不交代真實原由,只用“莫名其妙”的方式搪塞民警。

但鐵證如山,其交通違法行為確鑿。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餘某因在高速公路上逆行,被警方處以罰款200元、駕照一次性記12分的處罰。

辯解

上高速走錯了道 不敢調頭只能往前走

26日下午,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聯繫上了餘某。26歲的他是石棉縣宰羊鄉人,平時經營一家小餐館,領取C1駕照已6年多了。他說,自己當天到漢源見朋友,返回時從漢源南收費站上了高速,“因為怕上錯高速,我還問了髮卡的工作人員,對方說是往石棉方向的入口。”

據高速交警介紹,雅西高速在漢源有兩個收費站,漢源北站只能前往雅安、成都方向,漢源南站只能前往石棉、西昌方向。也就是說,餘某進對了站,卻走錯了道,開上了石棉方向過來的車輛下站的匝道,然後一路逆行進入了石棉往雅安方向的高速公路主線。

“上去沒好遠,就發現不對勁,咋個對面有車來,還朝我閃燈、按喇叭?”餘某意識到自己逆行了,“我想過調頭回去,但想起高速上不能調頭,沒辦法只能一直往前開。”他還承認,聽到了巡邏民警喊他停車,也接到了後來民警要求他停車的電話,“但路上不斷有車,我沒辦法靠邊,只有繼續開,但我減了速。”

餘某事後回憶,“當時還是害怕。我兒子才3歲。”他回家後,向家人說了此事,“他們都喊我以後要慢點。”餘某說,自己以後會更注意,一定不能走錯道,萬一再走錯了,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馬上把車停靠到應急車道上,在前方設置好警示標誌,然後立即報警處理,“這是後來民警教我的,我都記住了。”

律師說法

駕駛員或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0月26日凌晨,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率先報道“男子雅西高速逆行33公里”一事後,引發讀者和網友關注。有讀者和網友認為,罰款200元、駕照一次性記12分的處罰太輕,駕車逆行男子的行為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此,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師事務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且在被交警警告之後仍不停止,而是繼續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其主觀上應已具備《刑法》中的“主觀故意”或者“放任危險行為的發生”,其行為對在高速路上行駛的不特定的人具有非常大的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還有讀者和網友認為,餘某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朱界平對此分析說,危險駕駛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指: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基於罪行法定原則,因未將餘某涉及的該種情形列入危險駕駛罪,因此不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轉自: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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