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廈門港海鐵聯運發展扶持意見實施細則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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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促進廈門港海鐵聯運發展扶持意見實施細則》出臺了!請符合條件的單位在考核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報廈門港口管理局物流處。

聯繫人:陳志遠;

電話:0592-2658253;

傳真:0592-2658255

新政|厦门港海铁联运发展扶持意见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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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促進廈門港海鐵聯運發展扶持意見實施細則

廈港[2018]235號

第一條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廈門港海鐵聯運發展扶持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18]123號)(以下簡稱《扶持意見》),為加快推進廈門港海鐵聯運的發展,做好扶持補貼資金申報兌現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扶持補貼資金的發放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企業自主申報、第三方機構複核審計、管理部門審核發放的辦法。

第三條《扶持意見》 中包含的相關名詞解釋。

(一)“廈門港”包括廈門市、漳州市、漳州招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轄港區。

(二)“海鐵聯運”是指以集裝箱作為運載單元,主要採用鐵路和海路兩種運輸方式完成的多式聯運。滿足以下情況的海鐵聯運重箱量納入扶持補貼箱量統計:海運段為集裝箱(廈門港區與港區之間駁運的除外),鐵路段為鐵路箱或自備集裝箱的聯運重箱量。

(三)“從事廈門港集裝箱海鐵聯運的實際經營人”是指承攬集裝箱海鐵聯運業務的企業(以鐵路貨物運單上體現的託運人或收貨人為準)。若託運人和收貨人不一致時,雙方自行協商,指定其中一方作為扶持補貼資金申報企業,並提供協商一致證明書。

(四)“考核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集裝箱重箱數量”按摺合為20英尺集裝箱數量統計。

(六)"嚴新開通海鐵聯運業務”是指在2018年1月1日以後開通的廈門港海鐵聯運業務。新開通海鐵聯運業務的實際經營人在任一考核年度首次實際完成海鐵聯運集裝箱重箱量2000標箱及以上,可申報一次性額外獎勵。

第四條補貼標準。

(一)箱量補貼。對按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年度考核海鐵聯運重箱數量達到500標箱及以上的海鐵聯運實際經營人,按以下標準確定補貼額:

1.鐵路運距400公里以內按20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補貼;

2.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按50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補貼。省外海鐵聯運運距未達到400公里的,按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標準給予補貼;

3.1000公里(含)至2000公里按60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補貼;

4.2000公里(含)以上按80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一次性額外獎勵。對新開通海鐵聯運業務且考核年度完成海鐵聯運集裝箱重箱數量達到2000(含)標箱以上,或已開通海鐵聯運業務且考核年度完成海鐵聯運集裝箱重箱數量增幅為上一年度基數(2000標箱及以上)的30%(含)以上的海鐵聯運實際經營人,按年度給予一次性10萬元額外獎勵。同一企業三年累計一次性額外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三)短程駁運補貼。對按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年度考核海鐵聯運重箱量達到500標箱及以上的海鐵聯運實際經營人,按180元/標箱的標準給予補貼。同時,根據廈門港鐵路專用線、鐵路港站等建設情況,由廈門港口管理局商廈門市財政局適時調整短駁補貼標準。

第五條每年8月15日前,海鐵聯運實際經營人根據當年海鐵聯運業務的運行和發展情況,向廈門港口管理局提交預計當年業務量和相應扶持補貼金額。

第六條海鐵聯運實際經營人應當具備規範的內部業務管理制度,對中報業務量有清晰的記載,並按照交通運輸企業統計一套表聯網直報系統(以下簡稱“一套表系統”)要求,逐月想廈門港口管理局港航處、物流處上報相關報表。

第七條海鐵聯運實際經營人應於考核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向廈門港口管理局物流處提出申報,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原件1份,複印件2份)。逾期未申報或提供的申報材料不齊全,視為自動放棄,不予獎勵或補貼。

(一)根據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申報的扶持補貼項目提供相關申報表:

1.《箱量補貼申報表》(附件1);

2.《一次性額外獎勵申報表》(附件2)

3.《短程駁運補貼申報表》(附件3);

(二)所有扶持補貼項目均需提供: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驗原件)、企業銀行賬號;

2.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各1份),授權委託書(附件4);

3.海鐵聯運業務年度報告;

4.鐵路貨物運單;

5.碼頭企業對該企業完成海鐵聯運集裝箱量的情辦證明;

(三)涉及換箱的,還需提供理貨企業出具的集裝箱理貨單證明。換箱須換裝同樣規格、同等數量的鐵路箱或自備集裝箱,並有施加鉛封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廈門港口管理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審計,並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扶持補貼資金的發放。

相關企業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存在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列入失信名單,由廈門港口管理局推送至廈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廈門網站;由廈門港口管理局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並按規定上繳市財政,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財政資金扶持申請;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港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入《公務員法入《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廈門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於2018年1月1日起發生的海鐵聯運重箱量適用本實施細則,納入2018年度箱量統計。

近期重點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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