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

一、美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的基本構成

(一)全面的個人徵信法律體系

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核心,美國搭建起全面的個人徵信法律體系,對個人徵信活動各方主體即徵信機構、信息報送機構、信息使用者、個人信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規範,將包括信息收集、傳輸、加工、銷售、使用和修正等在內的徵信活動各環節都納入其中,實現了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

1、1970年頒佈的《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為充分保證信息的有效性與準確性,消費者報告機構(CRA)應及時撤回過時或虛假信息的發佈;應建立並完善有關身份盜竊識別和欺詐預警工作機制,有效杜絕冒名開立新賬戶等情況,同時做好及時應對工作,一旦消費者身份遭到盜竊,CRA應立即凍結該消費者的全部信息,最小化虛假信用濫用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針對信息有誤的情況,相關信息的提供者需立即加以更正並報備CRA;如果信息還牽涉到身份盜竊問題,信息提供者必須採取有效應對措施,及時註銷相關信息並保證不再使用該信息。

2、1996年《公平信用報告改革法》針對《公平信用報告法》存在的不足進行了革新:一是對徵信異議處理程序、時限等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要求全國性徵信機構建立信息更正通知系統,確保信息更正的及時有效與全面覆蓋;二是規定信息報送機構具有確保信息準確性的義務,並規定信息報送機構與消費者就信息數據發生分歧時,必須對該信息進行標識;三是細化信息使用人在證明信息使用目的、不得濫用消費者信息等方面的義務。

3、1996年頒佈的《信用修復機構法》(CROA)詳細規定了信用修復機構在界定業務範圍、細化工作流程、明確責任義務等方面的內容。專業的信用修復機構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為客戶的信用報告異議處理提供專業化的指導與服務,及時修改錯誤信息;若客戶信用報告確實發生不良記錄,及時向其發出警示並提供對策,有序引導信用記錄的良性發展。《信用修復機構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信用修復機構對消費者信用記錄做出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嚴禁其參與任何欺騙性活動。

(二)完備的行政監管框架

在聯邦層面,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和司法部是個人徵信機構的主要執法部門。其中,個人徵信機構的監管權主要由CFPB和FTC共同行使,司法部則負責對違法行為提起民事和刑事訴訟。

1、聯邦貿易委員會(FTC)。2012年《多德弗蘭克法案》出臺之前,FTC一直是徵信業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重點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目前FTC圍繞個人徵信修復機制的監管職責包括:一是個人徵信異議處理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二是開展徵信執法,FTC並沒有直接的行政罰款權,但有權調查涉及違法案件的機構,並通過警示、行政指控、行政和解、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涉案機構,有權要求涉案機構即刻停止違法行為、合理賠償消費者損失等。

2、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CFPB承接了FTC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擁有對個人徵信機構(CRCs)、信息報送機構以及信息使用者三類主體的廣泛監管權,其中又以對個人徵信機構的監管為重中之重。從監管範圍看,2012年7月,CFP發佈《Defining Larger Participants of the Consumer Reporting Market》,首次將年收入70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徵信機構納入監管,涵蓋了出售消費者信用報告的大型機構、信用報告轉銷商、專業性消費者信用報告機構。從監管目標看,CFPB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立足點,致力於促進個人徵信機構採取措施提高數據準確性、完善異議處理程序及規範信息報送流程與行為,利用依法制定規則、發佈命令和指引、開展定期檢查、審查徵信機構內控制度和業務活動、提起民事訴訟、進行民事罰款等監管手段,高效履行全面監管個人徵信機構業務開展、處理消費者投訴以及加強消費者教育等監管職責。

3、合作協議。為加強分工協作、避免聯邦執法和監管工作的重複,2012年FTC和CFPB簽署了一項合作協議,就執法活動協調、規則制定協商、消費者投訴信息共享等內容達成共識,並於2015年簽署了一份延長合作的備忘錄。

(三)有序的行業自律體系

美國的行業自律是立法規範、行政監管的有力補充,在美國個人徵信業市場的發展進程中至關重要。如,1896年成立的全國信用管理協會(NACM),主要從事商業信用拓展業務,開發了信用管理指數(CMI)用於衡量美國經濟的整體信用狀況。1906年成立的消費者信用協會(CDIA),在確保原始數據的真實性與一致性、有效促進信息流動和共享、提高信用評價的科學性和可比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國際收賬協會(ACCP)等則是商業債務催收行業的自律組織,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本行業的穩定與公允,此外也會受理消費者對會員的投訴。

二、美國個人信用修復的主要做法

(一)推動徵信異議處理的制度化

個人徵信異議處理流程主要包括提出、受理、核查、反饋四個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及《公平信用報告改革法》等對每一環節的具體任務和時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CFPB負責監督徵信機構按照《公平信用報告法》開展消費者異議的調查、核實和處理,要求徵信機構根據消費者提交的所有相關信息,而不是單單依賴於信息報送者,進行消費者異議核實;同時,要求徵信機構對被異議的信息進行標識,確認有誤信息及時從消費者檔案中刪除,異議核實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書面的處理結果通知。此外,Experian、Equifax、Trans Union三大徵信業巨頭牽頭建立了統一的自動化異議處理平臺e-OSCAR,消費者可在線提交異議申請,平臺將異議申請批量轉交給數據供給者後由其進行核查和反饋。因此,徵信異議處理方面具有申請渠道多、處理流程透明、處理效率高等特點。

(二)提高徵信投訴機制的完備性

FTC的主要監管職責之一就是建立並完善個人徵信異議處理機制,其開發的“消費者哨兵網絡”(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提供在線接受消費者投訴的服務,且該數據庫信息只與執法機構共享,投訴數據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CFPB的職責主要是及時受理並高效處理消費者有關信用報告的投訴,投訴渠道包括官方網站、電子郵件、傳真和電話;主要流程包括投訴受理、向被投訴機構轉辦、被投訴機構處理並向消費者和CFPB回覆處理結果、消費者反饋、CFPB視情況啟動調查程序等。此外,針對消費者投訴情況,CFPB建立了系統、全面的數據庫,定期進行多層次、多維度的專業化分析,並形成規範報告提交國會。

(三)強化信用修復機構的專業性

在《信用修復機構法》的指引與規範下,美國的專業信用修復機構運作良好,成為個人徵信修復的有力補充,可為客戶提供高度專業且系統的涵蓋個人異議修復、信用記錄改善、信用評分提升等內容的個人信用修復服務。以Lexington Law(雷克興頓法律公司)、Sky Blue Credit(天藍信用公司)、Creditrepair.com(信用修復公司)等大型機構為代表的1000多家專業信用修復機構,充分利用自身專業技能,嚴格依照法律要求,針對客戶信用報告中的不真實、不準確或超過留檔期限的負面信息開展異議處理流程,同時代表客戶進行溝通,爭取相應權益。

(四)加大金融消費者教育的普及度

一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重點,為其構建法律基礎。《公平信用報告法》明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同意權、隱私權、異議權、救濟權,內容翔實具體。消費者信用報告內容方面,法案規定可以包含消費者信用記錄、支付方式、身份信息、公共記錄等正面和負面信息,但超過法定期限的負面信息,如超過10年的破產記錄、超過7年的民事訴訟或判決應予撤銷。信息使用目的方面,法案主要對負面信息使用進行限制。《公平與準確信用交易法》為預防消費者遭受欺詐和身份盜用設置的機制有:一是規定消費者每年可以從全國性徵信機構獲得一份免費信用報告;二是消費者發現身份被盜,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在信用報告上標註預警提示,預警提示有效期內,信貸機構須採取“謹慎、合理的調查”以確認貸款申請來自消費者本人;三是建立消費者報告合理銷燬程序,防止消費者信息未經授權而被訪問或使用。

二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有力監管。CFPB是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目標所建立的,為更好地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CFPB的監管相較於FTC的更為嚴格和具體。

三是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職能。《公平準確信用交易法案》的宗旨在於有效預防消費者遭受欺詐和身份盜用。其中,第五項提出設立金融掃盲和教育促進委員會(FLEIC),通過金融教育國家戰略的實施,確保金融信息的“無偏見、可靠”,進而提升國民的金融素養。2010年,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提出在CFPB內設立金融教育辦公室,為消費者諮詢和投訴開通免費熱線電話,相應地,CFPB承擔了大量消費者教育職責,主要包括髮布消費者諮詢和指引、向消費者介紹信用報告的基本情況並解答常見問題。

三、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啟示

(一)採用綜合立法模式,完善信用修復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有關個人信用修復的法律法規,明確信用修復機構在機構設置、業務範圍與流程、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為信用修復機構的合規有序經營打下堅實基礎,做好預防消費者遭受信用欺詐、身份盜用等工作,積累實踐經驗。二是搭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正式提出並專門規定“金融消費者”這一法律概念,使其成為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出發點;遵循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和全面保護原則進行綜合立法,制定有針對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法律內容上既要儘可能地覆蓋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又要充分考慮權利保護工作的現實操作性。

(二)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發展模式

一是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作為金融監管改革的最高理念。通過立法方式在“一行三會”下屬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之間建立起更為緊密的協調機制,不斷推進一行三會中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的整合。同時,應不斷強化預防性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和措施,完善以補償性為主的金融消費民事救濟機制。二是鼓勵徵信行業的市場化運作。在法律體系與監管機制不斷建立與完善的前提下,嘗試並推廣有效的市場化運作形式,漸進、有序地放開徵信市場,鼓勵、支持信用評估、信用修復等專業化、高效率機構的建立與發展。在法律體系基本確立、監管體系有效搭建以及市場化機構運作良好之後,政府的作用也應逐步迴歸到監管與服務方面。

(三)建立金融消費投訴機制與爭議處理機制

一是規範投訴流程,明確金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部門與範圍、調查時長與方式、反饋期限與路徑等,開通金融消費者投訴熱線、建立在線投訴平臺,不斷強化有關投訴的受理、調查、處理進度、反饋等各環節的信息披露,保證全流程的公開透明。二是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庫,定期彙總投訴數據,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方法、發揮大數據優勢,不斷完善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三是設計爭議處理程序及詳細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爭議處理更具中立性。四是有序推動協商、調解、仲裁等較為靈活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的制度化,建立第三方非訴金融糾紛處理中心,以降低訴訟成本、及時救濟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 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研究

一是開展多層次、廣地域的金融教育和認知活動。儘快制定並大力推行金融消費者教育行動方案,以政府推動為主導,同時鼓勵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教育活動,將預防身份盜用、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信用報告使用及異議處理、個人信用修復等內容納入金融消費者教育的重點內容。尤其要將難以公平享受金融服務的經濟弱勢群體作為金融消費者教育的重點對象。二是培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人才,推動對信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專業內容的研究。現階段要不斷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等相關理論與實踐的教育普及和科研投入,廣範圍、多途徑地培養並提高各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基本素養和專業水平。

國際金融•金融縱橫|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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