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逐条读一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普法」逐条读一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本法共57条。

第一条,本法目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品行良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条,预防犯罪,从娃娃抓起。(小学里孩子们学习《道德与法治》确实不错,但需要专业的老师讲解法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社会联动,各司其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个单位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第四条,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规划,能协调,常检查,树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材施教。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要从小抓起,义务教育开始时要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笔者认为这里是强调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做好了,自然预防犯罪就做到位了)预防未成年犯罪,要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不做嫌疑人,不做被害人

第七条,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掌,还是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什么形式教育,教育什么内容)

第八条,展览、报告、演讲等多形式宣传法制;将预防犯罪教育工作成效作为学校考核项目。(这一点,要说一说,有些学校在学生犯罪后,教职工害怕因此考核扣分,将学生开除,或劝退,从而避免学校考核扣分。笔者认为可否在发生犯罪事件上扣分点到为止,在对学生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多给加分,鼓励学校帮助挽救失足少年

第九条,学校聘请专职或兼职教师从事法制教育,也可以聘请校外辅导员。(划重点,鼓掌同意)

第十条,父母是孩子法制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家校联合法制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多形式宣传。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工作,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要做好法制教育。

第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要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笔者认为,这些地方常见活动形式,放展板,但一块块展板不能起到多大的教育作用,要有专业的人员指导活动开展,不要钱花了,意义不大)

第十四条,家校禁止孩子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拿刀具、打架斗殴、辱骂、强拿硬要、盗窃、毁财、赌博、看色情音频读物、进入歌舞厅等(第34条的严重不良行为,是在这些不良行为上的升级)。

第十五条,家校禁止孩子吸烟、酗酒;任何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旷课、夜不归宿,老师及时 与父母联系,寻求公安帮助,收留孩子要征得父母同意。

第十七条,家校管好孩子不加入不良团伙,一旦发现,及时报告公安。

第十八条,家校发现有人教孩子犯罪,报告公安,公安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未满十六岁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很多家长说是为了锻炼孩子独立生活的能力,但年少时的陪伴、关爱也是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必需品,不要盲目的本末倒置。到了一定年龄,孩子自然就会独立,这是成长的规律,不用太过多虑,只要你在他成长路上不是任何事都操心,把他养成“妈宝男”)。

第二十条,家长不能放任不管孩子。

第二十一条,离异父母对孩子都有教育义务。(夫妻关系可以分为“前夫”、“前妻”,但父子、母子是一辈子的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孩子也要尽预防犯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歧视不良少年,要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也说到,要尊重孩子,了解孩子,教育与保护并重)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做好学生预防犯罪工作,教好父母、老师做好不良少年矫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教孩子犯罪的,解聘、辞退,甚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学校门口开设歌舞厅、网吧等,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如果违规开设的,迁移、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村委会、居委会协助。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了解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就学情况,发现不良少年要敦促父母管教(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要格外给予关注,要多给他们的父母进行亲职教育,不要为了赚钱忽略孩子的成长。本身赚钱是为了孩子能更好的生活,最后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准教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为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给孩子的出版物,要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向孩子出售的出版物、传播的信息要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给孩子看的影视剧要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歌舞厅明显标志不得未成年人入内;电子游戏室在法定假日方可对未成年人开放,其他时间也要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第三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以上,未达犯罪),纠集滋事、带刀具屡教不改、多次强拿硬要、传播淫秽、进行淫秽色情、多次盗窃、赌博屡教不改、吸毒等。

第三十五条,家校对不良行为及时制止,父母或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尊重、了解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保护并重。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不满14或免除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必要时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收容教养,不影响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法律、职业技术教育。解除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要自身素质过硬,拒绝诱惑,远离犯罪。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请求保护,接受请求部门依需要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报告被侵犯或发现他人被侵犯,受理报告机关机关及时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于报案的未成年人、同犯罪作斗争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给予保护。

第四十四条,对罪错少年要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予司法援助,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这一点真的很重要,有多少学校能够做到)

第四十五条,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办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宣传报道不得让人对号入座。

第四十六条,对待罪错少年,要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保障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家长、学校、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村委会、居委会可以聘请人员做好上述工作。(仅仅有热心不够,要有专业素养方可,这块工作可以发展一下

第四十八条,罪错少年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影响。

第四十九条,家长没有完好履职家长职责,公安训诫,责令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满16周岁单独生活,公安对父母训诫、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报案到公安说有人教孩子犯罪,公安不作为,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出版物不健康,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出售、出租、传播不健康音像制品、网络信息,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播放不健康,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歌舞厅等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教孩子做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提供条件,公安处罚。

第五十七条,1999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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