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及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及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赵先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村村民,其村内的合法房屋土地因“长白岛经济区上河湾土地整理(九洲)项目”被征收。2018年2月10日,赵先生收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赵先生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农业人员安置等各项要求,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圣运律师接受了赵先生的委托。针对本案,律师认为,区政府没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经律师指导,赵先生于2018年2月23日向沈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8年4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争议,相关规定未规定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于本案复议期间向赵先生作出《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应视为区政府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故复议决定确认区政府对赵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法律分析】

面对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律是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又有怎样的规定和权限呢?

一、法律依据

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及补偿,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

二、职责与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原则: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程序:1、建设项目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土地征收申请、审查——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做出批准征收土地的决定。

4、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总之,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状况及根本利益。为保证农民的生产生活,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都需依法执行。

【典型意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涉及国计民生,一着不慎则民难以安居乐业。征收部门更应以民为本,从大局出发,严格依法行事,保障民生,促进公平。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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