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雲南騰衝罪犯楊先帥強姦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法案:雲南騰衝罪犯楊先帥強姦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雲刑更2069號

罪犯楊先帥,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於雲南省騰衝縣,漢族,高中文化,現在雲南省保山監獄服刑。

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7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楊先帥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撤銷騰衝縣人民法院(2012)騰刑一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楊先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的緩刑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裁判生效後,該犯於2014年1月8日被交付執行。現該犯服刑已滿4年。執行機關雲南省保山監獄於2018年8月20日將本案報請本院審理。本院於2018年8月21日受理後依法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經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9月18日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明友、楊敏出庭,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執行機關雲南省保山監獄派出幹警李建偉、蘇慧瓊到庭,陳述提請減刑意見和罪犯改造表現情況。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以罪犯楊先帥在無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建議對該犯減刑。

經審理查明,該犯在無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記累計分考核表揚9次,十九大單項表揚1次。另查明,該犯系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獎懲審批表、原生效裁判文書、入監登記表、認罪悔罪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該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以減刑。鑑於該犯系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時應予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楊先帥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40年9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何麗萍

審 判 員 楊 煜

人民陪審員 袁思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陳金平

書 記 員 劉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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