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聚“六力” 高效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工作

“僵尸企业”出清难?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是关键。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单靠法院一家力量无法完成,这是企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亟需一起面对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柳州中院凝聚“六力”,搭建起与市政府、国资委等多个职能部门良性沟通的“府院联动”桥梁,在广西率先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有效推行分类评估处置“僵尸企业”、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执转破”工作、制定破产管理人管理监督机制等改革举措,迎来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自柳州中院成立全区法院首个具有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来,共受理破产案件53件,处置不良资产约60亿元,清理各类债权约100亿元,清偿职工债权人逾万人。其中,先后依法审理了柳化股份、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柳州立宇集团等一批在全区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夯实保障力:在全区首设破产审判专项资金

针对“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柳州中院积极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的建议,专门用于垫付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社保费用等维稳所需费用,补偿“无产可破”案件中相关审计、评估以及管理人合理报酬等费用。目前,柳州市政府已同意2018年先期拨付190万元作为破产审判专项资金。柳州中院现已完成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以政府拨款作为启动资金、由法院按比例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补充的方式设立,并对资金使用做到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纪检监督。专项资金的设立,不仅提高了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加快推动“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处置,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金融风险,修复经济发展动力。

打造聚合力: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柳州中院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议: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中级法院院长分别担任副组长,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担任成员的“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联系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妥善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全、违章建筑处置、破产企业税费缴纳、企业社保费用欠缴、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商注销、职工维稳安置、“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等问题。目前,该建议已写入《柳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在该机制的指引下,流转中院现已与市国税局等部门展开破产审判涉税问题协调工作。

增强识别力:协助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柳州中院与工信、国资、税务、统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供电等多部门相互协助、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全面掌握“僵尸企业”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同时,协助柳州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对“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存档入库,列明“僵尸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和医疗费用、拖欠税款、涉诉情况或其他风险点、需安置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及费用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精准识别,市国资委向柳州中院提供了86家“僵尸企业”清单,已就其中30家企业向柳州中院申请强制清算。

优化处置力:适用不同的程序加快处置出清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对企业分类评估、精准处置。对“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停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由柳州市国资委统一清理后批量向柳州中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高效实现此类企业的市场退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仍有存续价值的“僵尸企业”,积极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加快重组,实现对此类企业的拯救与重生。此外,针对重整无望的破产案件,积极探索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尝试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三个月内实现此类案件的快审、快结。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这一做法在全区法院得到推广。

加大执行力:全区率先推进“执转破”工作

2016年8月,柳州中院在全区法院率先开展“僵尸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判的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5月,涉及柳州市普和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厂、广西亚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企业的1000余件、涉及标的额近30亿元的执行案件得到整体解决,不仅有效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更有力化解了执行积案,解决“僵尸企业”执行难题。结合执行转破产工作经验,柳州中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建章立制,界定部门职责、厘清转化程序,逐步打破“执转破”立案难、审查慢的壁垒,实现立案、执行、破产的无缝对接。柳州中院“执转破”工作经验,在全区执行工作会议上向全区各级法院推广。

提升战斗力:完善破产管理人管理监督机制

针对“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务杂、利益相关者多等问题,柳州中院从实践需要出发,不断完善管理人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通过健全管理人队伍结构,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并在个案中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提升管理人执业能力。相继出台了《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管理办法》、《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破产管理人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行管理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门报告制度、协调会制度,抓好对管理人的定期培训、日常考核,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以“制度管事,以考核管人”,不断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水平。

(丁立波 韦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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