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案

融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案

融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案

7月16日上午,融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融安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龙丽荣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通过互联网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本人参与投资完成“赠予”20次,投资金额145000元;获得19次“受助”,收益191400元。

龙丽荣还积极宣传“善心汇”组织,鼓励、帮助其亲戚朋友龙丽云、龙育宽、梁婉新、李涛(金秀县公安局处理)、江转金、谢建秋等多人先后加入。经司法鉴定,龙丽荣发展龙丽云、李涛、江转金、谢建秋等人后,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九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网络有八层,共计831个会员账号,已支出“善种子”83个,剩余“善种子”64个,已支出“善心币”648个,剩余“善心币”38个,已支出“善金币”10706个,剩余“善金币”6587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3720元,管理钱包剩余10524元,被告人龙丽荣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6400元。

2017年8月2日,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警方的协助下,在东莞市霄边辖区将龙丽荣抓获归案。

融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丽荣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

关于被告龙丽荣非法获利数额的问题,由于该传销组织计酬和返利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应以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善心汇”会员网站信息和后台系统数据库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其账号中的“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管理钱包”均为虚拟币,币值不等同于现实流通货币币值,不应认定为其非法所得,故对其辩护意见,融安法院部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龙丽荣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831人之多,系积极参与者。归案后,被告人龙丽荣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龙丽荣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融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龙丽荣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46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iphone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融安县人民法院 吴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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