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權: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如何區分?

周光权: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如何区分?

周光权: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如何区分?

內容提要】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其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集團犯罪、惡勢力團伙犯罪、單位犯罪區分開來,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對於準確定性、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意義重大。非法控制的含義是支配,凡是不能形成對他人的功能性支配、行為性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在相當程度上形成對社會秩序和合法管控權的衝擊的,就談不上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一般犯罪集團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單位實施犯罪行為時可能並不存在非法控制;未與他人形成競爭關係的,不可能成立非法控制;重大危害後果不能歸屬於行為人的,無法認定為非法控制;被告人一直本著大事化小的態度處理矛盾的,不屬於非法控制;為維護經營活動結成“聯營體”但收取的不是“保護費”的,不屬於非法控制。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 非法控制特徵 支配 惡勢力團伙 認定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其他參加黑社會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關於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規定了四項特徵,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該四項特徵,為此增設了《刑法》第294條第5款,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

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辦案過程中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盡相同,為此,必須要嚴格堅持法定標準,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司法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解釋的規定辦理案件,確保認定的事實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確實、充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準確無誤。決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而將不構成此類犯罪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認定,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在實務中,如果被告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組織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就將其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加以嚴厲打擊,會和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導致刑法適用偏差。在這一前提下,深入思考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對於確保對類似案件的慎重認定、公正查處,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為了與正統社會相對抗而存在的,只有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才意味著在正統社會之外還存在一個非法的、地下的“黑”社會。是否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成立的決定性標誌,這與其他三個特徵緊密關聯,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的重要區別點,因此,釐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意義重大。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特徵的流變

(一)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特徵理解的變化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294條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規定為“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一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解釋的明確性。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0年《解釋》),其第1條第(四)項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中一個特徵,即“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一規定可以說並未對非法控制特徵進行特別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其主要內容是對行為特徵的規定,只不過中間夾雜了“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一相對抽象的非法控制特徵的內容。當然,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規定相較於立法上的“稱霸一方”明顯更為具體化。

自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關於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尤其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頒佈之後,立法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關於非法控制特徵中“一定區域”、“一定行業”和具體控制行為的理解總體上朝著限制解釋的方向進行,其內容趨向於明確,但中間存在一些反覆。

1.關於“一定區域”的理解

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並不是區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座談會紀要》)對非法控制特徵則明顯進行了限制解釋:(1)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範圍,並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域,如鄉鎮、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如礦山、工地、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於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範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較小的其他區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域”的控制和影響。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鑑於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由此可見,2018年《指導意見》對“一定區域”的規定回到了2009年《座談會紀要》的立場上,對於區域的空間大小、範圍不再做特殊要求。如此一來,如果涉案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於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範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較小的其他區域,也可能被認定為是對“一定區域”的控制和影響。

2.對於“一定行業”的把握

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既包括合法行業,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這些行業一般涉及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節。但其並未明確這些行業是否屬於同類行業。2015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行業”,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這樣一來,對於一定行業的範圍就受到了限制。2018年《指導意見》對於“一定行業”未做規定,其應當認同2015年《座談會紀要》所規定“一定行業”,即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的“同類”生產、經營活動。

3.關於非法控制的八種情形

對於非法控制的具體情形,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了八種, 2015年《座談會紀要》以及2018年《指導意見》都大致沿用了這一標準。與2009年《座談會紀要》比較而言,2015年《座談會紀要》明顯朝著限縮的方向進行解釋。例如,2009年《座談會紀要》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是“對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2015年《座談會紀要》(以及2018年《指導意見》)則規定為: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這一限制等於縮小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範圍,因為僅侵害極個別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貌似侵害了多人的權益,但對方的行為具有非法性,能通過正當途徑進行舉報、控告的,都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控制性。不過,和2015年《座談會紀要》相比,2018年《指導意見》對個別非法控制具體情形的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放寬,似乎又回到了2009年《座談會紀要》的取向上。

(二)重視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特徵的意義

通過對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流變的梳理,不難發現以下三點:(1)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是指“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沒有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就不可能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的關鍵所在。(3)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多個司法解釋對非法控制特徵的理解前後雖有細微差別,但無論如何也都得承認這一要素的重要性,都在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做出努力。

重視非法控制特徵具有以下意義:(1)符合保護法益的要求。本罪的保護法益是一定範圍內社會秩序的平穩和平和。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冠以“黑社會”之名,是因為其與一般的犯罪組織相比,具有了社會性。所謂具有社會性,是指該犯罪樣態已經不是個體性現象,而是一種社會性現象,亦即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通過非法手段控制並形成一種非法的社會秩序,確立內部治理規則,最終達到非法控制效果。所以,非法控制特徵使一定範圍內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社會管理秩序受到極大威脅,社會秩序的平穩變得不可能,且嚴重衝擊了法規範的有效性,威脅合法政權的治理秩序。若長期放任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就會使國民喪失法規範認同意識和忠誠信賴意識,因此,懲罰本罪行為,也是為了重塑法規範的效力。這樣說來,強調非法控制特徵就和法益保護之間存在緊密關聯。

(2)有助於準確區分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普通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一般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相似之處是,一般犯罪集團也具有較穩定的組織形式,犯罪成員之間聯繫也較為嚴密,有的犯罪集團也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但是,在非法控制特徵方面,二者差異極大,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在一定區域或一定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具有了非法的社會性特徵。犯罪集團不可能有這樣的非法控制能力。惡勢力團伙是在從一般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動態發展過程中處於較高級階段的有組織犯罪形態,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少數可能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不追求也無法實現對社會的非法控制,不符合非法控制特徵。“惡勢力”的基本特點是: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但無論如何,惡勢力團伙對一定區域和行業的非法控制力是不存在的,對於惡勢力團伙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其實施的單個行為所構成的具體犯罪進行處罰。
(3)重視非法控制特徵,有助於分析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特徵。例如,認定組織特徵時就需要考慮到從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因此,對於那些已存在一定時間,且成員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在定性時要根據其是否已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是否“已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再如,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時,“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最終能否認定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要結合非法控制特徵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的含義及理解

(一)非法控制的實質是支配

犯罪事實支配說認為,正犯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對於其他犯罪人進行命令或者阻止,把犯罪進程、法益侵害範圍掌握在自己手上,是犯罪實施過程中的“靈魂人物”。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非法控制和這裡的犯罪事實支配有實質上相同的含義,而且其支配的範圍更廣,即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不僅能夠支配自己手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而且能夠支配同業競爭者,對其進行打壓,其不法支配力、控制力能夠排斥合法權力的支配和控制,使得其勢力範圍不斷擴大。

借鑑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實支配說的法理,可以清晰地看出非法控制的實質是進行支配,不能形成對他人(團伙成員以及其他同類行業競爭者)的功能性支配、行為支配或意思支配,不能在相當程度上形成對社會秩序和合法社會管控權的衝擊的,談不上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也就不可能嚴重破壞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例如,在紀某被判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中,被告人在村集體範圍內僅從事零星工程,其所從事的競爭性業務並未佔據所謂的壟斷地位,與同村其他人相比,所佔的也是較小份額,無法控制特定業務、無法支配他人,也無法決定其所在特定行業的產品及服務價格的,就談不上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按照該案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紀某等人反而多次被他人追至其家中毆打,多次被他人持槍射傷,有時甚至被動到需要其八十多歲的奶奶向對方下跪求饒,才能逃避毆打。對於這種無法從行為上、意思上支配他人,不具備非法控制特徵的團伙,不應被認定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僅應在法治立場下,根據其參與和實施的犯罪行為按照共同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將犯罪團伙人為“拔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合適。

(二)非法控制特徵的具體理解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是指“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1. 非法控制特徵的文義理解

(1)“一定區域”。必須承認,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並不是區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當然,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應當具備一定空間範圍,並承載一定的社會功能;既包括一定數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區域,如鄉鎮、街道、較大的村莊等,也包括承載一定生產、經營或社會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如礦山、工地、市場、車站、碼頭等。對此,應當結合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等因素綜合評判。如果犯罪組織的控制和影響僅存在於一座酒店、一處娛樂會所等空間範圍有限的場所或者人口數量、流量、經濟規模較小的其他區域,則一般不能視為是對“一定區域”的控制和影響。(2)“一定行業”。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既包括合法行業,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這些行業一般涉及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節。這是因為,通過介入社會經濟生活來攫取不法利益,不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壯大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反社會性的具體表現。因此,“一定行業”一般應與市場經濟活動直接相關。實務中,常見的在一定區域、一定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情形有: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形成“村霸”;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形成市霸、行霸;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等等。

(3)“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這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於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度和影響力。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重大影響”,是指對於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的人們雖然還沒有達到非法控制的程度,但能夠產生很大的影響,該區域或者行業內的人們之所以會按照對方的要求實施一定的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的行為,或者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或者對於對方的違法犯罪活動不舉報,很重要的原因也是由於害怕對方會採取毆打、傷害、殺害、毀壞財物等報復手段。因此,這裡的“重大影響”不是側重從違法犯罪活動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結果上來說的,不應將“重大影響”僅僅理解為具體違法犯罪活動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或者在社會上造成的轟動效應,否則,只要是嚴重的犯罪都可能造成“重大影響”,而應側重於從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人們的心理影響程度上來說的,即行為對於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公眾的心理壓力和影響,僅與非法控制之間存在程度上的差別。換言之,這裡的“重大影響”, 應當理解為行為人能夠在相當程度上操控、左右、支配這些區域或行業, 能夠產生決定性影響。有的學者認為“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主張前者具有支配性,後者不具有操控性和支配性。但是,這一主張與立法上將“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並列規定的事實相悖,並不具有合理性。從客觀解釋和目的解釋的角度看,“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實質都是支配,只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4)“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非法控制一定區域或者行業所造成的客觀危害結果的具體體現或進一步判斷。行為雖然在一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但如果尚未達到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的,也不能認定其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判斷某一犯罪團伙或集團的行為是否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時,應當綜合考慮非法控制的人口數量、經濟規模及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就具體案件進行審慎分析。

2.非法控制特徵的常見情形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1)對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這裡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就其程度而言,應認定為“重大影響”。如果犯罪組織採用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收買、威逼證人等手段,致使那些敢於舉報、控告的群眾也不能通過正當渠道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應認定為“非法控制”。

(2)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這裡的“形成壟斷”,是指可以操控、左右、決定與一定行業相關的准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是指對與一定行業相關的准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具有較大的干預和影響能力,或者具有在該行業內佔有較大市場份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該行業內斂財數額巨大(最低數額標準由各高院根據本地情況在20萬-50萬元的幅度內自行劃定)、給該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等。(3)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事實上等於取代了司法機關去處理矛盾和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4)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的“同業”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使他人無法通過合法程序和途徑反映其正當訴求(5)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
。上述第(3)、(4)、(5)種情形中的“造成嚴重影響”,是指具有致人重傷或致多人輕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斂財數額巨大(數額標準同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多次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6)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例如,以拉攏、收買、威脅等手段多次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縱容,或者多次對前述單位、組織中正常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7)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使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這裡的“獲取政治地位”不同於取得一般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指成為各級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這裡的“擔任一定職務”,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具有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的職務。(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3.非法控制特徵的實務掌握

在實務中如何準確理解非法控制特徵並非易事。這裡結合“劉烈勇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分析。被告人劉烈勇2001年刑滿釋放後,糾集、網羅“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陳小輝、楊威、韋文輝、黃學志、劉雙才、韋文龍、曾揚眉、陳勇兵、曹忠豔、杜勇、楊勇、危金旭、周剛、馬少波(以上均為同案被告人)等人,購買槍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在湖北省仙桃市境內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劉烈勇利用該組織在當地形成的惡勢力和影響,開設賭場,強行入股煙花爆竹市場,插足公交運營市場,入股仙桃市遠達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和仙桃市九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等經營經濟實體,安排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打壓、排擠競爭對手,非法控制仙桃市的水泥、肉品銷售市場和特定線路的公交運營市場,大肆非法聚斂錢財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或者為組織及組織成員的犯罪活動提供資助;形成了以劉烈勇為組織者、領導者,楊威、陳小輝、韋文輝、黃學志、劉雙才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韋文龍、曾揚眉、陳勇兵、曹忠豔、杜勇、楊勇、危金旭、周剛、馬少波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幾年來,為了組織及組織成員的利益,該組織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肆意欺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仙桃市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本案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在實踐中,各種批發、零售市場及娛樂、運輸、建築等行業,容易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控制和爭奪的目標。劉烈勇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3年起,先後通過入股仙桃市遠達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興發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九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1路公交線經營權,壟斷了仙桃市的水泥銷售市場、煙花爆竹銷售市場、生豬屠宰銷售市場及1路公交線路的運營權。為實現非法控制,其所使用的違法犯罪手段主要包括,(1)通過入乾股或強行以少量股金霸佔多數股權的形式加入某一市場運營主體,憑藉其犯罪組織樹立的惡名不勞而獲。如在強行入股興發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時,劉烈勇以5萬元獲取了30萬元的股金,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為後盾,通過改組當選公司董事長,操縱了公司事務。在入股其他公司時,均是因經營者看中劉烈勇的“黑”勢力背景,以豐厚酬勞拉攏、允諾其入股,為該公司的經營提供黑勢力保護,從而獲取鉅額利潤。(2)以暴力、威脅為手段,阻斷同類產品進入流通領域或強迫消費者只能選擇其提供的產品,從而打壓同業競爭者,逼迫對手退出市場,進而壟斷該行業

。如在控制水泥銷售市場時,一方面通過毆打司機、扎破輪胎等方式對外地來的運送水泥的車輛進行攔截,使外地水泥不能進入仙桃市銷售;另一方面威脅各水泥銷售商只能銷售遠達公司代理的華新水泥,從而使華新水泥成為在仙桃市唯一能銷售的水泥產品。又如,在控制生豬屠宰銷售時,一方面多次到競爭對手綠生公司門前鬧事,擾亂該公司的生產秩序;另一方面對消費者購買的非九珠肉聯廠提供的豬肉製品動輒沒收、銷燬,非法處罰,並對消費者進行毆打,使消費者不敢行使選擇權。(3)利用組織成員組成稽查隊或看護隊,非法行使政府相關執法部門維護市場秩序的權力,使政府職權部門職能和威信嚴重受損。如劉烈勇在控制水泥、豬肉及1路公交線運營時,均成立了稽查隊,打著替政府相關部門檢查違法行為的旗號,公然非法行使稽查和公共交通管理職能,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相關管理部門也因職能行使不暢無法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由此可見,劉烈勇黑社會性質組織對仙桃市的水泥銷售市場、煙花爆竹銷售市場、生豬屠宰銷售市場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了壟斷,多數生產企業因產品無法進入而被迫退出當地市場;多數經營者因無法銷售其他產品而放棄了經營多年的代理權;多數上游企業因無法購買到質優價廉的原材料及原材料短缺不足,提高了經營成本,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如質量技術監督局、屠管辦、建委及運管處,其工作人員均因懼怕劉烈勇等人的打擊報復而不敢維持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基於以上理由,可以認定該組織在水泥銷售、煙花爆竹銷售、生豬屠宰銷售及1路公交線路運營等行業已形成了非法控制。

三、認定非法控制特徵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一)將單位犯罪行為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必須慎重

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實施犯罪行為,而有些黑社會性質組織也具有單位的外觀,對二者需要注意區分。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等合法組織,其以履行一定社會職責或者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存在的前提條件。第二,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為。第三,行為以單位名義實施且通常是為了謀取單位的經濟利益。單位犯罪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內容與手段上存在區別。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比,單位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範圍極為有限,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和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罪之中,並且手段一般不具有暴力性。而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的範圍更為廣泛,主要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人身犯罪、財產犯罪,而且手段主要是暴力、威脅等,犯罪活動具有經常性特徵。但是以上區別不具有絕對性。這兩種組織在概念上不是對立排斥關係。實務中需要具體分析:(1)有些單位完全按照合法程序設立,也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但在後來發生了變化,在遇到一些經濟糾紛或者開展經營活動的時候,常常憑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類似手段來解決問題,並且符合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要求,此時該組織已經演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2)某些組織在成立之初就以暴力、威脅作為獲取經濟利益或者解決經濟糾紛的手段,在逐漸獨霸一方或者牢固控制了某個行業之後,儘管暴力色彩有所減弱,但仍然以暴力作為其後盾,在處理問題上具有濃厚的暴力色彩,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獨霸一方,具備非法控制特徵的,在性質上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3)合法成立的經濟組織,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偶爾有暴力、威脅犯罪行為,或者具有其他非暴力犯罪行為,不能將其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能視為單位犯罪。

此外,有些單位實施犯罪並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以個人犯罪論處,此時如果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尤其是非法控制特徵的,也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根據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以下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合法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4)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實施犯罪行為,刑法分則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單位實施只能由個人構成的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如何準確區分單位犯罪行為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在實務中有時比較困難。這裡結合“張更生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討論。1997年1月,被告人張更生被選為聞喜縣桐城鎮中社村村長,1999年4月2日當選聞喜縣城關鎮第12屆人大代表。1997年1月,被告人張更生、賈愷、王海忠、李王官當選中社村村委,研究以村委、村支委名義製作一批牌匾,由被告人張更生、陳吉雲率人向駐在中社村區域內的單位送匾。次年,中社村委、村支委又成立鑼鼓隊,每逢節日為中社村區域內的單位敲鑼鼓、鬧社火,獲取錢財66筆,共計人民幣108800元,收款記入村委賬上後,給參加者發工資、提成共71958.78元。張更生1997年擔任村長後,研究成立村治安聯防隊,該隊對過往該村車輛收取費用3000餘元。在張更生擔任村長期間,對在該村區域內的許多單位索要土地補償費、道路維修費等,共計19萬元,均入了中社村村委賬。2000年4月1日,被告人張更生承包了聞喜縣桐鄉賓館。期間,張更生招收、容留賣淫女並免費提供食宿,賣淫女最多時達20餘人。1998年3月28日,張更生為索取債務糾集多人到劉治屹家,將劉治屹帶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6天。

對於本案,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張更生等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更生等人組成的中社村村委會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是本案定性的關鍵。第一,成立目的不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等合法經濟實體或者社會組織,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一定的社會職責。第二,經濟特徵不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自成立開始便有其正當的經營或職能範圍以及較為穩定的運作方式和營收模式,違法犯罪所得不會成為其主要的、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三,行為特徵不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般不具有經常性,違法犯罪並非單位獲取經濟利益或者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第四,非法控制性不同。單位犯罪通常僅謀取不法經濟利益,且不通過暴力手段非法獲利,當然就不可能對一定區域和行業進行非法控制。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並不具有非法控制社會的意圖,亦無法形成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內社會、經濟的嚴重破壞。”

本案中,以被告人張更生為首的中社村村委會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村委會屬於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首先,由張更生等人組成的中社村村委會系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舉產生,具有合法的組織架構及權力運作機制。中社村村委會並不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而成立的。該村委會成立後不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其次,張更生等人通過送匾,鬧社火,收取土地補償費、汙染費、道路維修費等方式獲取錢財,大多是經村委會或村支委研究決定,所得錢款絕大部分記入了村委會賬,且其中多數是用於村裡的公共開支,並非張更生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物質保障。最後,本案中,張更生等人所犯的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等,均是個人犯罪行為,與村委會無關。

(二)未與他人形成競爭關係的行為不可能成立非法控制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經濟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而且二者時常糾纏在一起,即為了非法取得經濟利益而進行非法控制,那麼,某一組織或團伙未與他人形成競爭關係的,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控制。例如,針對被告人傅某6年內以借款本息4000餘萬元的資金規模實施違法犯罪的情形,法院判決其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非法所得4000餘萬元。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傅某是否與他人形成競爭關係,是否對相關特定行業真正形成了控制,值得仔細推敲。從行業特徵來看,近幾年民間資金活躍,民間借貸行為遍地開花,發展勢頭迅猛。被告人傅某的行為在當地無論是從資金量,還是就借貸次數而言,相比於其他放貸人,以及銀行、小額貸公司、擔保公司動輒單筆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借款,其“行業影響”都可以忽略不計,更不可能對該行業形成控制,未與他人形成不正當競爭的放貸關係,未排擠他人從事高利放貸,在該領域、行業未形成壟斷性地位,也沒有產生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認定其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顯得比較牽強。

(三)重大危害後果不能歸屬於行為人的,無法認定為非法控制

在很多案件中,儘管被告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大危害後果,但該結果只能歸屬於他人的,不能認定被告人對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秩序造成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意義上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例如,在某一犯罪集團中,個別人的行為因為超越共同犯罪故意而實施了故意殺人、縱火等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行為的,其與犯罪集團或組織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便個別犯罪人故意殺人、縱火的犯罪行為系惡性刑事案件,該案也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但此“影響”是指該故意殺人、縱火案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後果,而非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或“影響力”的依據。超越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人作為一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有獨立的自由意志,應該對該結果負責,與該組織的行為並不具有必然聯繫,二者之間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不應該將共犯個人行為造成的後果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依據。但是,在實踐中存在為數不少將個人超越共同犯罪故意造成的後果不當歸結到組織體身上,從而牽強地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性的情形,這樣的做法明顯違背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的一般法理,並不妥當。

(四)被告人一直本著大事化小的態度處理矛盾的,難以認定具有非法控制性

在實務中,黑社會性質組織達到非法控制程度的情形通常表現為壟斷了某區域或本行業的市場,使得其他企業或者市場主體無法進入,也使得政府職能部門執法威信嚴重受損;或者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勾結,尋求公權力的庇護;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樹立起強勢地位和非法權威,建立勢力範圍,其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以此作為標尺來衡量,被告人如果一直本著大事化小的態度處理矛盾的,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控制性。例如,謝某經營的公司在某電廠所在區域煤炭運輸行業佔據了60%份額,經營過程中多次因為超車、搶佔裝煤位等日常瑣事而出現了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違法犯罪行為,法院據此判定其達到非法控制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嚴重程度,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但是,法院對於本案中非法控制特徵的認定存在值得推敲之處。非法控制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謀求在一定區域範圍內或者特定行業內形成一種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使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行業管理制度在其勢力範圍內不能運行,藉以公然排斥、否定正常的社會秩序。本案中謝某經營的公司在從事煤炭購銷、運輸業務過程中,雖然出現了一些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是這些違法犯罪活動的危害程度,遠遠未達到能夠對一定區域內煤炭運輸行業進行非法控制,使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制度無法運行的程度,也沒有對當地的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根據判決書所列事實,謝某所在公司駕駛員在與其他駕駛員發生糾紛毆鬥後,謝某通常是通過委託中間人或公安機關向被害人賠償醫藥費、調解結案;謝某公司在為某電廠運煤的過程中,均依照合同履行,沒有出現非法控制、強迫對方交易的情形。雖然謝某及其所在公司實施的犯罪行為會對經濟秩序產生某種干擾,但是,其在具體矛盾發生後,總是試圖尋求合法力量和程序進行解決,試圖大事化小的,難以認定其達到了非法控制程度,不宜將被告人所在犯罪團伙“升格”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五)所謂的“聯營體”為維護經營活動結成聯盟的,不存在非法控制

在實踐中,有的被告人發現以自己個人或者所在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缺乏競爭力而組成較為鬆散的“聯營體”,並在其經營過程中實施了一些不法行為的,是否可能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

這種聯營體實施犯罪和前述的單位犯罪略有不同,但其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又有差異。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徵是連接其他三個特徵的紐帶,正是在“非法控制”這一點上,使得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與所謂的聯營體區別開來。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對內部成員進行嚴格控制的基礎上,通過對一定行業或者區域的控制最終實現對社會的控制;而聯營體並不具有非法控制社會的意圖,亦無法形成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內社會、經濟的嚴重破壞。例如,被告人楊某等人被控以聯營實體為依託從事長途貨運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實施了一些不正當經營活動,法院認定其行為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所有特徵的,該判決是否妥當?

在本案中,聯營體本身是一個合法成立的經濟組織。2007年6月1日趙某等12人簽訂了協議書,該12人共同投資經營貨運線路,其目的是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同日,12人還另外簽訂了協議,對經營方式及相關各方面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在該協議中,被告人楊某被指派擔任現金管理員進行財務管理。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聯營實體的成立目的在於從事長途貨物經營活動,提高經營效益。在聯營體中對相關人員進行職責分工,也是為了更好地對聯營活動進行管理,不能因此把聯營實體等同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即使該聯營體在運作中實施了一定的違法犯罪活動,也應當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加以區別,對個別違法犯罪行為加以處罰。在這裡,最主要的理由是聯營體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根本特徵,對本行業或社會的非法控制是相對於合法控制而言的,政府對社會實施的管理是一種合法控制,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對一定行業或者區域的控制是非法控制,這種非法控制對抗合法控制並削弱合法控制,這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反社會性與反政府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性、經濟性與暴力性都是實施非法控制的手段。在本案中,聯營體並不存在非法控制的問題,其對司機沒有形成實際控制;對於同業經營者沒有形成實際控制;對於貨主沒有形成實際控制,因此不能認定聯營體具備非法控制特徵。對此,“張寶義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可以參考。在該案中,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行為人對運輸線路等非法控制,具體表現為強行收取“保護費”。判決指出:“該組織通過有組織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差,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該組織採取威脅、扣車等不正當手段,向河北省石家莊至保定市安新縣三臺鎮、張家口、廊坊、唐山鴨鴻橋及山東省臨清市、山西省長治市等地多條線路的客運業主強行收取‘保護費’。2003年2月,張寶義藉機承包‘國貿跳舞會’。同年10月,張寶義授意高躍輝協助何丕東等人強行霸佔石家莊火車站行李房至‘由由水鮮城’和‘華北鞋城’的託運生意。2006年3月,何丕東、張志玉等人對廣州批發發往北京、鄭州、西安、太原的鱸魚、桂魚的價格和數量進行控制,強行提成。張寶義、高躍輝、何丕東等人利用聚斂的錢財支持其組織活動。”在以上非法控制運輸線路的犯罪事實中,都包括了向客運業主收取“保護費”或者向有關營業人員強行提成等內容,這些行為是非法控制的客觀表現。但在楊某被判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聯營體是貨運經營者自發成立,自願提取一定費用對貨物運輸經營進行管理,基於自由意思的費用繳納就談不上被迫交“保護費”以及被非法控制的問題。即使被告人在聯營體經營過程中實施了某些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也應以其所觸犯的罪名論處,不宜由此認為其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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