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權:刑事案件何種情形下證人必須出庭

周光權:刑事案件何種情形下證人必須出庭

◇對於疑難、複雜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的案件,證據是訴訟的基石,證人不出庭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

◇將證實犯罪構成要件的證人、影響罪名認定的證人、證實重大量刑情節的證人確定為關鍵證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應通知出庭作證,以保障司法公正。

我國刑訴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了大量規定,以期改善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但從司法實踐的現狀來看,證人出庭率低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使得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難以落到實處,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不相適應。

需要說明的是,提高證人出庭率,並不意味著要求每一個刑事案件都要有證人出庭。眾所周知,基層法院所審理的刑事案件大多均為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當事人認罪的案件,這些案件並不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就能定案,因此無須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但是,對於疑難、複雜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的案件,證據是訴訟的基石,證人不出庭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為此,建議就刑事案件證人出庭問題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證人必須出庭,以解決證人出庭制度空轉、出庭陳詞被書面證言所替代、開庭審理流於形式等弊端,大力推進司法公正。

1.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實中央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強化證人出庭意識,牢固樹立程序正義和公正司法理念。應當因勢利導,儘快出臺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的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人強制出庭、補償、保護等一系列制度。

2.明確證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類型。對以下案件,應當規定證人必須出庭:(1)法官認為案情複雜、疑難(例如,不同證人說法不一致的案件,對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在事實上有爭議的案件等),不通知證人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3)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且一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證人出庭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績效考評機制,規定相應的考評處罰標準,以強有力地推進證人出庭制度。

3.明確“關鍵證人”概念。一方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證人不是關鍵證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證,以減輕訴訟壓力,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將證實犯罪構成要件的證人、影響罪名認定的證人、證實重大量刑情節的證人確定為關鍵證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應通知出庭作證,以保障司法公正。

4.建立證人出庭權利保障配套措施。(1)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經濟補償制度,明確證人出庭的補償標準,在庭審後立即將補償發放給證人,確保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落到實處。(2)作證方式應靈活、多元,對於需要特殊保護的證人,應利用技術手段讓其在庭上“出聲不出面”作證,或者採用錄音、錄像方式作證。(3)落實刑訴法關於證人權利保障的規定,明確證人權利保障機關,確保證人不會因為出庭作證被打擊報復。

5.完善對拒絕出庭作證證人的制裁措施。我國刑訴法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還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為此,建議細化規定,對證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後拒不作證的,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給予相應的處罰。例如,對應當出庭作證但拒絕出庭作證的,可以採取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證人能夠及時出庭作證,維護公平正義;對於在法庭上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日報 作者為清華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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