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律師提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惡意串通,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其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

【案件事實】

一、新創機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規定:董事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董事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二、2010年7月25日,馬文良、姜鋒商定以1:1.8的價格轉讓股權,即馬文良以27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持有的150萬元股份轉讓給姜鋒,並由姜鋒代為處理轉讓事宜。

三、2010年7月25日,馬文良向李先國等股東發出股權轉讓通知:“現因合作不愉快,本人慾將持有的股份以三倍的價格全部對外轉讓,依據公司法規定你享有優先購買權,請你於8月5日內以此價格與本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逾期視為你放棄優先購買權,本人將對外轉讓。”

四、2010年8月25日,馬文良與姜鋒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馬文良將新創公司的150萬元出資股份轉讓給姜鋒,轉讓價格為450萬元(1:3)。

五、201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1)寶刑初字第0430號就馬文良偽造公司印章罪的刑事判決書中載明:“姜鋒證實其目前持有新創公司150萬股,是由馬文良按1:1.8比例轉讓的。”

因馬文良、姜鋒侵害了李先國的優先購買權,現李先國起訴馬文良與姜鋒,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馬文良、姜鋒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後轉讓新創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

【法律分析】

一、從(2011)寶刑初字第0430號刑事判決書中可知馬文良股權轉讓的實際情況與對李先國等股東通知內容、與姜鋒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內容均不一致。

二、2010年7月25日,馬文良給新創公司李先國等股東的通知中,告知股權轉讓價格為450萬元,而馬文良與姜鋒的實際股權轉讓價格為270萬元。因此,李先國等股東喪失了按照實際轉讓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機會。

三、2010年8月25日,馬文良、姜鋒訂了轉讓價格為450萬元的協議,是馬文良與姜鋒惡意串通簽訂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四、馬文良、姜鋒惡意串通,簽訂虛假轉讓股權合同,隱瞞了270萬元的真實的股權轉讓價格,侵害了新創公司股東李先國的優先購買權。

綜上,馬文良、姜鋒於2010年8月2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繫馬文良、姜鋒惡意串通的結果,侵害了李先國的優先購買權。因此,姜文良、馬鋒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後轉讓新創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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