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門在縣鄉一級如何設置?局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何均堰


根據中央改革要求,自然資源部在省級是廳,地級市是局,縣區級是分局,而且要求縣以上單位根據要求與中央對應,不允許變通。

自然資源部門是以國土部門為基礎組建起來的,合併了其他部委相關職能,主要是管理體制更加理順,相關權力職責更加集中,更有利於加強管理。

按照現有規定,地級市以下國土資源部門實行垂直管理,也就是縣區級國土部分都是其分局,屬於派駐機構,儘管接受雙重管理,可以上級國土部門為主,畢竟人事財政權力都在其手中。

可以肯定的是,改革後,這種模式將繼續延續,也就說說職能整合為自然資源分局後,仍然歸市局垂直管理,機構設置參照市級,不過分的不會那麼細,人員不會那麼多,畢竟部分權限不在縣區級。

至於所屬事業單位,根據改革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行政職能迴歸機關,人員部分轉為行政,其餘按照老人老辦法繼續參公直到退休;從事公益服務的,強化公益屬性,成為公益一類或二類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取消編制,人員妥善安置,變成企業。

根據中央要求,執法隊伍按照方向設置五支,主要是綜合執法,國土部門的執法機構肯定是往那方面整合。鄉鎮國土部門可能不會單獨設置,而是多家在一起綜合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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