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出台城管執法行爲規範實施細則 城管執法、服務、取證等項項有「尺度」

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周虎平)住建部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後,荊門市城管局及時研究出臺《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進一步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該細則共13章、48條,從執法紀律、執法服務、執法檢查行為規範、調查取證行為規範、行政處罰行為規範、行政強制行為規範、裝備使用規範、著裝規範、儀容舉止規範、語言規範和實施監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系日前住建部印發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的配套實施法規。

荊門市城管部門推進服務型執法,通過設立執法服務崗亭、社區工作站等方式,將城市管理執法力量下沉街面一線,提供城市管理便民服務,堅持“疏堵結合、以疏為主”,按照“主幹道嚴禁、次幹道嚴控、背街小巷規範”的原則,在街巷合理設置城市管理便民疏導點和季節性瓜果疏導點,引導流動攤販入點經營。建立“律師參與城市管理工作”模式,開展城市管理普法教育,為市民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採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告知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詢問應當如實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輕微的,採取教育、勸導、疏解等方式糾正。在實施執法時,應按照規範使用通訊設備,保持工作聯絡暢通,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通訊設備,並開啟音像設備,不間斷記錄執法過程,及時完整存儲執法音像資料,不得刪改、外傳原始記錄。

城市管理協管人員從事輔助性執法活動,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