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 帶來的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10月16日,射洪法院在第四審判庭就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蓉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進行宣判,被告人付某蓉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這也是射洪法院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以來,首次對該類案件判處實刑。

轉移財產 帶來的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案情回顧:

2016年7月18日,射洪法院判決被告人付某蓉償還龐某某借款40萬元,限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該判決於2017年1月5日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付某蓉未在期限內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2017年1月23日,龐某某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射洪法院向被告人付某蓉郵寄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

被告人付某蓉得知其工資卡被射洪法院凍結,在明知法院執行局已經開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於2017年3月要求其工作單位將其工資轉入其兒子林某的支付寶賬戶內,通過此方式共計轉移財產30569元。

2018年5月16日,射洪法院以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將被告人付某蓉司法拘留15日。拘留後,被告人付某蓉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當庭宣判:

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被告人付某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據此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付某蓉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轉移財產 帶來的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今年以來,射洪法院以打擊拒執犯罪作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引領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不斷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法嚴懲規避、抗拒執行行為。在此,小編提醒各被執行人,誠實守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準則,執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每一位被執行人都要敬畏法律,莫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避免在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同時面臨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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