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三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辦理,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

權威解讀

每日一條、獨家發佈

本條是對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規定。

宗教教職人員對信教群眾的精神生活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正是由於這種特殊身份,宗教教職人員在聯繫信教群眾,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規範對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本條對如何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作了規定。

關於宗教教職人員的界定。宗教教職人員是指各宗教專門從事教務活動的人員。宗教教職人員的範圍,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依本宗教的教義教規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具體指:漢傳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傳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傳佛教的比庫(都、法、召章)、帕希提(吳巴賽)、帕薩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蘭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司鐸(神甫)、執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稱“監督”)、牧師(包括個別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長老)、教師(或稱“副牧師”)、長老、傳道員(或稱“教士”)。

關於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宗教教職人員要經本宗教的團體認定,並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才能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教務活動。也就是說,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確認,必須要有兩個法定程序,一個是本宗教的團體認定,另一個是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兩者缺一不可。這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儀軌的尊重,也體現了政府對社會事務管理的嚴肅性。實行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制度,有利於維護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促進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的健康發展。宗教教職人員經過認定備案,就有了合法的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其宗教方面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保護。同時,通過實行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制度,有助於防範和制止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非法活動,維護宗教的形象。

宗教團體依照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認定。為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各全國性宗教團體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及傳統,制定了本宗教的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佛教由於三個教派的情況不同,中國佛教協會分別制定了漢傳、藏傳、南傳佛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各教的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對本宗教的教職人員範圍、教職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教職人員認定的權限和程序、教職人員的日常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規定。各教情況不同,其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也各有特點,但是其中基本的精神都是一致的。比如,關於宗教教職人員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政治上靠得住,愛國愛教,遵紀守法;二是宗教上有造詣,有宗教學識,信仰虔誠;三是品德上能服眾,品行良好,儀態端莊;四是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五是符合相應的年齡要求、身體健康等。關於認定的權限和程序,一般都規定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宗教活動場所推選,經宗教團體審核認定。關於日常管理和處罰,要求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有違法行為、違反教義教規行為的教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直至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處罰。

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後,要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規定,宗教團體自認定宗教教職人員之日起20 日內,將其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全國性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市、區、旗)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備案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的;(二)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宗教團體在宗教教職人員備案程序完成後,向該宗教教職人員頒發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宗教團體依照本宗教的有關規定解除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宗教教職人員放棄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原認定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宗教團體應當到備案部門辦理註銷備案手續後,收回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並以適當方式公告。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要按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建議原認定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並辦理註銷備案手續。

關於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審批。作為中國佛教三大語系之一的藏語系佛教(又稱藏傳佛教)有一種獨特的傳承方式,即活佛轉世。活佛轉世制度由來已久,最早始於十三世紀中葉白教的噶瑪噶舉派。條款中的“宗教儀軌”是指轉世程序中一些相對固定並沿襲的宗教儀式和活動。如通過占卜、降神(護法神附體)、觀聖湖等方式確定其下一世活佛出生的方向,然後,前往尋找轉世靈童。“歷史定製”主要指的是金瓶掣籤制度及政府批准制度,它同時也是宗教儀軌。從翔實的歷史文獻可以看出,歷史上大活佛的最後認定都要報中央政府批准,並由此形成了沿用至今的金瓶掣籤制度。1793年,清王朝《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以中央政府政令的方式確立了這一制度,並演變成為一種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我國政府尊重藏傳佛教的這一信仰特點和傳承方式。1995年,中國嚴格按照宗教儀規和歷史定製,經過金瓶掣籤,報國務院批准,成功辦理了第十世班禪轉世靈童的傳承繼位事宜。本條第二款規定,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這即是,根據活佛的影響大小,其傳承繼位分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乃至國務院審批,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活佛轉世的審批權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有具體規定,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辦理活佛轉世事務應當具備的條件:當地多數信教群眾和寺廟管理組織要求轉世;轉世系統真實並傳承至今; 申請活佛轉世的寺廟系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併為依法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且具備培養和供養轉世活佛的能力。

活佛轉世應當履行的申請報批程序: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所在地佛教協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轉世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

認定活佛轉世靈童應當履行的程序:活佛轉世申請獲得批准後,根據活佛影響大小,由相應的佛教協會成立轉世指導小組;由擬轉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或者相應的佛教協會組建轉世靈童尋訪小組,在指導小組的指導下實施尋訪事宜。轉世靈童由省、自治區佛教協會或者中國佛教協會根據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認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有關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及認定活動。歷史上經金瓶掣籤認定的活佛,其轉世靈童認定實行金瓶掣籤。

活佛轉世靈童的批准繼位規定: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後,要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准。轉世活佛繼位時,由批准機關代表宣讀批文,由相應的佛教協會頒發活佛證書。

關於天主教主教備案。我國天主教自選自聖主教,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由於舊中國長期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狀態,中國天主教會長期被外國勢力把持,中國籍天主教神職人員和廣大教徒一直處於無權地位,一切教務活動都受制於外國勢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羅馬教廷繼續與中國人民為敵,拒不承認新中國,向中國神職人員和教徒發出“通諭”,不許他們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不許閱讀共產黨領導下出版的報紙、刊物,不許參加共產黨領導的任何組織和活動,不許參加反帝愛國運動。在天主教愛國人士的倡導下,我國天主教界開展了反帝愛國運動,清除了帝國主義勢力,實行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大批外國傳教士離境或被驅逐出境。為了中國天主教會的根本利益,徹底改變中國天主教的殖民狀態,全國各教區都紛紛自選自聖主教,從而使長期以來為外國勢力操縱的中國天主教成為中國神長教友自辦的宗教事業。我國天主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就是自選自聖主教。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天主教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國天主教主教團關於選聖主教的規定》,規定教區需要選聖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的,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同意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教區選舉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工作委員會,負責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的選舉工作。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候任人由選舉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會議選舉產生,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審核簽署意見後,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審批。主教候任人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同意後,向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備案後,可以從事教務活動。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辦法(試行)》規定,履行主教備案程序,應由主教本人填寫《中國天主教主教備案申請表》,該主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核實上述材料後提出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備案手續。國家宗教事務局收到備案申請後30 日內,向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作出書面答覆。主教備案程序完成後,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向主教頒發宗教教職人員證書。未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的,國家宗教事務局不予備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進行宗教活動,不得代表該教區履行相應職責。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都對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作了具體規定,未按此兩款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都不是合法的宗教教職人員,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活動。因此,第三款規定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當前,社會上經常出現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騙取錢財,損害了公民的權益,也影響了宗教界的形象。還有一些人,私自接受境外組織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並以境外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在境內從事活動,違反了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還有一些人曾經是宗教教職人員,但是已經自願放棄或因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教義教規行為已被撤銷了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卻仍然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活動,收取信徒宗教性捐贈,也擾亂了正常的宗教秩序。本條第三款對上述行為明確予以禁止,有利於維護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宗教的形象。

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本條是對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一是要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二是要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這一規定既充分尊重了宗教本身的特點,賦予宗教團體一定的職能和責任,又體現了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不但負責主持本場所教務活動,向信教群眾宣講教義教規,還參與所在場所的管理,有的則是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對信教群眾具有一定的影響,對場所的人員管理、活動安排、財務管理、環境衛生、文物保護等方面都負有重要責任,對所在宗教活動場所能否正常開展活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宗教教職人員到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對每個宗教活動場所來說,都是一件大事,對宗教教職人員本人來講也是一件重要事情。本條對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作出規定,對於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界定。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教務活動的負責人,包括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全真派宮觀方丈、監院和正一派宮觀住持,伊斯蘭教清真寺主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鐸,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師、相當於牧師的專職長老等。

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選聘。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根據本宗教教義教規及實際情況,制定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選聘,各教有不同的傳統,但是一些基本條件和程序是一樣的。一是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必須從經認定備案並持有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宗教教職人員中選聘。二是擔任主要教職的條件,要求應具有較高的宗教修養,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在信教群眾中具有一定威望。三是要民主協商推選。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要對選聘的人選進行考察,經過協商後提出候選人選,然後還要徵求本場所其他教職人員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徵求信教群眾的意見。四是經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宗教團體要對本地區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選統籌考慮,參與協商、考察,審核提出意見,並會同該場所管理組織對擔任主要教職的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五是解除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也要經過一定程序。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違背教義、教規,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其主要教職。解除主要教職也要經過宗教活動場所民主協商、宗教團體同意。

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國家宗教事務局出臺了《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對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10日內,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其中,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徵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後,予以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任用的;(二)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的;(三)擬任職人員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未辦理註銷備案手續的;(四)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宗教活動場所在備案程序完成後,可以為擔任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舉行任職儀式,並正式賦予其職責。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註銷備案手續。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徵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對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務等活動權利的規定。

關於主持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主持宗教活動,如佛教的法事活動,道教的齋醮,伊斯蘭教的聚禮、會禮,天主教、基督教的洗禮、聖餐等儀式和活動,以及向信教公民講經講道等。這些活動都是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最基本的內容,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關於主持宗教儀式。按我國某些宗教的傳統習慣,宗教教職人員可以為信教公民主持傳統宗教禮儀,例如,伊斯蘭教的阿訇為穆斯林主持婚禮、葬禮;天主教的司鐸、基督教的牧師可以為臨終者終傅等。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

關於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我國五大宗教歷史悠久,都有豐富的宗教典籍。研究和整理宗教典籍是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重要基礎。從文化建設角度講,這些宗教典籍也是歷史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其中有大量涉及歷史、文學、倫理道德、醫學、科學知識的內容,應當予以挖掘、整理和研究。從事宗教方面的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有利於我國宗教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我國宗教的文化內涵和弘揚我國傳統文化。宗教教職人員從事這些活動,國家都予以支持和保護。

關於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我國五大宗教都有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優良傳統,教義中都包含有豐富的慈悲行善、服務社會、利樂人群的思想。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和開展各種公益慈善活動,為重大災害救助、扶貧助困等捐款捐物,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成為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積極作用的重要途徑,以及促進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益補充。2016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宗教教職人員作為自然人,國家同樣鼓勵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慈善活動。2012年,國家宗教事務局聯合民政部等六部門下發的《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對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公益慈善活動作了具體規定。

第三十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並享有相關權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本條是對宗教教職人員享有社會保障權利的規定。

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宗教教職人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益。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9〕19 號)提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宗教教職人員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也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規定,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簡稱“五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也應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

宗教教職人員在宣傳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團結教育信教群眾、維護宗教和睦、促進社會和諧、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解決好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使他們病有所醫、老有所養,是黨和政府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改善民生的題中之義,也是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體現。

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2010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下發《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規定。2011 年,五部門又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細化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保政策措施和具體程序問題。

宗教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如《關於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要求,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由宗教活動場所統一辦理。宗教活動場所指定專人負責,提出本場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名單,經宗教工作部門確認後,提交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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