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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被機動車佔用
市民通行不便,路口被佔,消防通道被堵
安全隱患重重……
始終是大家苦惱的事兒
其實,禁令已出
還不知道的趕緊記住,別再亂停了
恩施市人民政府
關於嚴禁車輛在人行道上停放的
通告
為深入推進“六城”同創和城區人行道綜合整治工作,規範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嚴禁車輛在人行道上停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車輛在舞陽壩街道辦事處、小渡船街道辦事處、六角亭街道辦事處、龍鳳鎮已建成人行道上停放。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應自覺按規定停放車輛。
二、在設置有禁停標誌的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且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依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並記3分。
三、在未設置禁停標誌的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且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將依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九條第(十三)項規定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四、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的機動車,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拍照、攝像取證,並張貼《恩施城區違法停車告知單》,依法處理。
五、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或設置停車場。未經批准施劃停車泊位或佔用城市人行道設置臨時停車場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限期清除。
七、沿街單位及店主應自覺做好“門前五包”工作,主動規勸車輛駕駛人按規定停車。
八、市民有義務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停放車輛的行為(舉報電話:12319)。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來源|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
審核|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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