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阻止施工≠擾亂公共秩序—行政處罰被撤銷

河南省案例

徵收案件中,存在較多違法徵收的情況,當被徵收人遭遇違法徵收,我們究竟是否需要實施自助救濟的行為呢。本案中,政府強制徵收施工,被徵收人因阻止施工而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進行了行政處罰。最終法院經過反覆審理撤銷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

德凱律師團趙律師提示:遭遇違法徵收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審判決:撤銷長垣縣公安局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長公(東)決字(2012)第009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長垣縣公安局承擔。

二審判決:撤銷封丘縣人民法院(2014)封行初字第00019號行政判決;駁回馮建林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訴訟費各50元,均由馮建林負擔。

再審判決:一、撤銷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新中行終字第95號行政判決;

維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4)封行初字第00019號行政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長垣縣公安局承擔。

再審案號:(2018)豫行再8號

徵收中阻止施工≠擾亂公共秩序—行政處罰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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