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騰退、徵地……這些可別混淆了!

徵收、拆遷、騰退、徵地……這些可別混淆了!

隨著中國城鎮化建設的逐步推進,很多地方政府為加快城鎮化發展都熱火朝天的開展拆遷建設。老百姓遇到的不論徵收、拆遷、騰退、徵地哪一種形式的項目,自己所看到的都是房屋被拆除,給了一筆補償款,然後新建了樓房、道路等表面現象,但是這些項目究竟有什麼區別?在補償時,補償價格和補償方案是否有區別?今天浩碩律師就針對此類問題幫助大家解答困惑。

徵收、拆遷、騰退、徵地……這些可別混淆了!

在2011年之前,城市的房屋拆遷實施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項目的實施主體通常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企業或土地儲備中心等,拆遷補償通常是由企業和被拆遷人進行談判協商,然而補償數額的不確定性較大。但是隨著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頒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隨之廢止。拆遷的實施過去通常由開發商和政府相互配合,導致拆遷過程中時常有出現各種暴力事項,被拆遷人的權益收到了極大損害,後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法律的進步與發展,廣大被徵收人通過司法程序從而獲得了更多的談判籌碼,提高了補償數額。

隨著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頒佈,實踐中逐漸用“徵收”一詞代替“拆遷”。徵收項目實施主體必須是政府部門,主要是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其實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方實施徵收行為必須保證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其補償計算方式目前主要是採用市場比較法。

徵收、拆遷、騰退、徵地……這些可別混淆了!

騰退項目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和依據,在實踐中,主要運用於在集體土地之上,村委會、開發商或區鎮政府與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安置補償協議後,收回被騰退人的房屋和土地的行為。然而,我國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村委會、開發商或區鎮政府要求村民進行土地騰退的權限。老百姓在遭遇土地騰退時,切記要明確該騰退實施的主體是否適格。

徵地項目由國土系統進行管理,針對的是集體土地。我國土地主要分為兩種性質,即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而集體土地則歸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徵地項目就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收歸國有,對土地之上的建築物進行強制拆遷、並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此類項目涉及範圍較廣,涉及戶數較多,此類項目的補償通是用房屋重置價加上區位補償價。

徵收、拆遷、騰退、徵地……這些可別混淆了!

通過上述的區分,大家應當可以簡單瞭解拆遷、徵收、騰退、徵地的異同點,浩碩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除了上述四種常見的項目類型,我國還存在著多種多樣的項目種類,當您不論遇到何種類型,切記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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