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保密協議規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同行業任職,而且說工資中已經包含了補助,合法嗎?對此你怎麼看?

玫友人834


你當初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即屬於競業限制了,這個雙方應該要在合同中明確補償的數額或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對於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裡面是有明文規定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公司應按月給於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應該在你離職後至保密期限內按月支付保密補助金你給你。公司說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已經在工資中按月支付了保密補助金給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就算當初你們有約定,這樣的約定是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的,說白了,發生糾紛時,這個約定會被判無效的。建議和公司先協商解決吧。

(注:文中圖片來自互聯網),如有侵犯權益,請聯繫筆者刪掉謝謝!)


職場小妖


這是屬於竟業限制的範圍。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保密事項。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一般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競業限制的時間:在原單位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業務。

三、競業限制的補償: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約定的兩年時間內,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綜以上述,公司的保密協議規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同行業任職,應當按月給予補償,說工資中已經包含了補助,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雖然說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這個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錦瑟談職場


這個不合法!

01

包含,請指出哪個部分?

如果按照公司的說法,工資包含了所謂補助,那麼請明確工資的詳細構成,這個補助到底是多少錢。

那麼,問題來了,從工資中減去補助的金額後,一這個剩餘的部分有沒有達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沒有,是否應該補齊;二剩餘的部分能否達到該崗位的市場或者說行業薪資標準,如果沒有,那還幹個啥?

02

競業限制,有明確規定

既然是明確的競業限制,那麼就應該是在離職後支付,這個規定的意義就是因為你不允許他從事他所熟悉的行業工作而進入其他不熟悉的領域,需要支付的成本和獲得的補償。

如果包含在工資,是否可以說,我在公司工作的時候拿了競業限制補助,而且我在公司工作的時候沒有在同行業任職,那就意味著,離職後我可以從事這個行業了。

03

溝通,有明確方案

方案就是:

或者,公司不要扯淡,明確補償多少錢,付多長時間,不付怎麼辦?

或者,公司不要限制人家工作,去競爭對手那裡,肯定給的更多,讓他們選哦。

別的地方我不知道,我所在的公司,競業限制2年,然後支付的費用是按照離職前一年實際領取工資的50%,在離職後按月發放的。

題外話:公司這樣說明已經忽悠成性,前途不大了,還是趁早走人比較好。

這樣的公司分明是訛詐員工剋扣成性,散發黴味的,郭德綱說的:這樣的公司離他遠一點,否則雷劈他的時候會連累你。


鏡頭iread我讀


大概十五年前,我才畢業工作一年時間,和其他三個同事從神舟電腦離職,神舟電腦就告我們去了競爭對手公司,並要賠償一萬五千元,最後神舟電腦敗訴。原因跟這個一樣,沒有並沒有支付給我們補償金。另外,自此之後,他家給員工的工資條上都專門列了一項叫競業禁止補償金的,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了。


不點評不高興


這實質上系競業禁止約定,且立法明確規定:競業禁止補償金需在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期間內由單位按月支付,因此,企業在員工在職期間支付的所謂競業禁止補償金,應認定為工資或企業福利性報酬。

員工離職後,在競業禁止期間,如企業連續三個月未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企業解除競業禁止約定,並對於已履行的競業禁止期間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德哥勞動法在線


不合法。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你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的30%。你遵守競業限制了,原公司是要給補償金的。


在夢裡留言


這是HR離職的時候可以談的條件。雖然不合法。但如果很離職補償掛鉤的話,這就體現了一個契約精神了。再說了如果談完你拿到裡這一部分補償。再違反約定。業內都會知道的。如果轉企的話。可以不接受HR這部分補償


哎佑他娘


保密是保密,競業是競業!籤競業的話,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到時每月還拿一半的工資!只要原公司有3個月不給競業費,競業就無效了!給最長也是2年!


輝174065505


不合法。工資裡的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僅限於在職期間。離職後的競業限制賠償金,是在離職時雙方商定的,離職後按月支付的。就算你說是平時工資裡包括的,只要是離職前給的,給了也白給


凌晨兩點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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