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動態」另闢蹊徑巧執行 三方矛盾終化解

10月11日上午,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在恩施市法院高高興興地領取了標的款,此舉不僅僅意味著恩施市法院四十九件執行案件的執結,更意味著諸多商戶、購房者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

「执行动态」另辟蹊径巧执行 三方矛盾终化解
「执行动态」另辟蹊径巧执行 三方矛盾终化解

標的款領取現場

2014年,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在A公司處購買房屋後將其租賃給B公司經營,B公司隨即又租賃給十幾名商戶。不久B公司經營困難,且因B公司與商戶存在經營管理糾紛,商戶未按時向B公司支付租金,導致B公司未按期向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繳納房屋租金。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催收未果,多次前往商戶門面堵門,致使商戶經營環境惡化,商戶與B公司之間矛盾亦愈加激化,時間長達一年之久。

協商未果後,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將B公司訴至恩施市法院,法院判決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員經多方查詢瞭解到B公司對商戶享有到期債權,即商戶應向B公司支付的租金已經到期。執行員以此為突破口,聯合派出所、村委會等部門先後多次召集十幾名商戶召開協調會,向其分析利弊,耐心解說,按照相關程序向十幾名商戶送達了履行通知書,並在指定期限內支付應向B公司支付的租金。

「执行动态」另辟蹊径巧执行 三方矛盾终化解

協調會現場

最終十幾名商戶在核實好金額後,積極向恩施市法院執行賬戶轉入其應向B公司繳納的租金。

執行員第一時間通知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前來領取標的款。至此,四十幾名申請執行人與B公司、十幾名商戶間的三角矛盾終得以化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