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想立遗嘱,房子是母亲一人所有,应该如何分配?

用户5573469597256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亲去世后,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一半之财产权益应由母亲、子女、父亲的父母共同来继承。鉴于本案中所说的具体情形,父亲去世后,房产实际上是由母亲一人继承的,也就是说“房子是母亲一人所有”,那么,母亲想立遗嘱,把房产留给谁那都是母亲的权利(当然,一般情况下母亲不会把房子留给外人,肯定是自己子女中的某一个人)。

我们先来看继承法有关条文规定: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上述有关法条包含的意思是:

母亲可以自由立下遗嘱,指定房子将来由自己的哪个子女或哪几个子女继承(一般来说,指定一个子女继承较多);母亲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生活比较困难的子女的实际情况,即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母亲立遗嘱的形式可以是自书遗嘱,也可以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至少应当有两个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两个人签名,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可以录音遗嘱,由两个以上的人在场见证,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立下口头遗嘱,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自书或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遗嘱可以是公证遗嘱。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母亲生前立下了自书遗嘱,又有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还有公证遗嘱,那么母亲去世后,将只能执行公证遗嘱的内容,其他遗嘱内容无效。

母亲立遗嘱时,神志必须是清醒的,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在立遗嘱,知道自己想把房子留给哪个子女,遗嘱的内容也确是母亲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是受欺骗、受胁迫所致。

总的来说,母亲可以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房子,房子到底留给哪个子女是母亲的自由选择。一般来说,对母亲最为孝敬体贴关心的子女,对母亲尽孝心最多的子女,得到房子的可能性最大。这是民法中公民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婚姻法中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是人性和亲情的生动体现。


木棉说事


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这是法定继承。如果自书遗嘱,想让谁继承,自己写出来就行了,不要忘了落款,是被继承人。还要在被继承人有能力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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