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南京市教育局官網公佈
《關於印發南京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通知》
其中要求: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
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嚴禁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選拔性考試、學科類競賽或等級測試、星級評比等變相競賽活動及進行排名。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校外培訓機構應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符合相關規定的教材(含教學軟件、APP等),並報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涉及引進教材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次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管理應當符合《江蘇省培訓收費行為規範》,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1、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相對穩定、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並與所聘教師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其中,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
2、校外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4、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關部門的准入手續和資格認定證件。
辦學場所、教學點設置
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和獨立使用的固定辦學場所,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小於400平方米;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校舍要求相對獨立,其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小於1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80%,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的教學點,其建築面積不得低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不少於總面積的2/3)。
素材來源 | 南京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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