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就有的“月经假”,为什么今天还没有真正实施?

2018年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规定明确对女职工的保护措施,如不得安排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适当安排休息等,其中有关“月经假”的规定最引人关注。

1993年就有的“月经假”,为什么今天还没有真正实施?

根据该保护办法第9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而且在第23条规定了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月经假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3年就有的“月经假”,为什么今天还没有真正实施?

虽然该保护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十之八九会通过的,生效后对广大山东女性来说是一个福音。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女职工都可以自动享受月经假,因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就是:(1)医院出具的关于痛经或月经过多的诊断证明;(2)主动申请。

1993年就有的“月经假”,为什么今天还没有真正实施?

事实上,山东省这一规定并非首创。早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已经明确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993年就有的“月经假”,为什么今天还没有真正实施?

2015年,山西、宁夏、广东、武汉等地也出台类似的规定,月经假时间也在1-2天不等。

1993年就有的“月经假”,为什么今天还没有真正实施?

我国1993年已经有了月经假的规定,但实际情况下,又有多少女性职工申请了这项法律赋予的福利呢?其中的缘由可能是,看似人性化的规定,其实让许多女性就业更难,因为在女性进入职场时就为她们无形中设置了更高的门槛。进入职场后,出于自身发展考虑,广大女性职工又不敢甚至不知去申请。法律规定是有温度的,其实施更需要有温度的用人单位,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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