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帆風順7899674810475
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所有證據都要經過法庭舉證質證程序,經法庭依法調查核實後,確認該證據具備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要求庭審實質化,不能走過場。
對於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並不是必須要求證人和鑑定人出庭,法庭開庭審理時,一般僅對書面證言及書面鑑定意見展開舉證質證,不通知其出庭。
只有在出現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或鑑定意見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或鑑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法院才會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
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法院會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法院會給予司法拘留,還可以強制其到庭。
經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鑑定意見會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所以,一般情況下,證人和鑑定人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法院完全可以綜合全案證據情況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或辯護人對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有異議,且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又沒有依職權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辯護人完全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他們出庭接受質詢!
北京刑事律師
依我之見:未經法庭示證質證的證人證言丶法醫學鑑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予以採信。
下邊本人試從法理和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論公訴類刑事案件,還是自訴類刑事案件,控辯雙方、原被告雙方均有證據的展示權,一切證據均須在法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丶宣讀丶辯認,並聽取公訴人丶雙方當事人、辯護人丶法定代理人對出示的每一份證據,當然包括‘’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的意見,對於一方對證據的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丶證據的內容是客觀真實丶證據是與案件事實相關連等問題另一方須當庭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是依法不能被採信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對於本案例而言,既然是‘’故意傷害案‘’,如果參與人員多人,對於多人行為而多人均否認傷害後果與本人行為,而受害人陳述在混亂的打鬥中,客觀又有可能敘述不清,那麼,A,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對確定重傷者或輕傷者究竟是誰,就具有關健作用。那麼,對於目擊證人的證言有疑點,且該證言在本案定案中居於‘’主要證據‘’的位置,經法庭決定該證人必須到庭接受控辯雙方詢問和交叉詢問,以解決該證人證言的存疑問題,不然,依法該證人證言就屬於未經法經程序質證,就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B,既然是‘’故意傷害‘’案件,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故意傷害罪其傷害的後果,即‘’輕傷‘’或‘’重傷‘’作為定罪的法定依據,而作為確定這種結果的唯一法定依據就是法醫學傷情結果的‘’鑑定意見‘’。那麼,這‘’鑑定意見‘’作為罪與非罪的關健證據理應在法庭上出示,並聽取控辯雙方丶原被告雙方、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一一對鑑定人員的主體資格丶鑑定材料的來源丶鑑定方法是否科學丶鑑定意見的過程是否合法等等聽取雙方意見,對於上述疑問經當事人任意一方申請,法庭認為確有鑑定人必要到庭回答上述問題,經法庭傳喚該鑑定人必須到庭接受雙方質疑詢問和交叉詢問,如果該鑑定人拒絕到庭質疑的,依法該傷害案的傷害後果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加以採信。
三,如果法庭違反法律規定將‘’未經當庭質證‘’的該傷害案件的‘’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加以採信並當庭或擇期宣判被告人有罪的話,被告人有權以該‘’一審法庭違反證據須當庭質證‘’的證據採信原則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須依法以一審法庭違法訴訟程序為由作出‘’撤銷原判丶發回重審‘’的裁定,一審法院須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該‘’故意傷害案‘’。
唐先明75443043
不是每一個案件的證據必然要執證法官才能採信,要結合案情和證據的三性來看,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符合這三要素就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彩信,除非是相關當事人明確提出了需要質證。當然,這也取決於當事人律師的能力水平。
循其本價格鑑定
這樣的事情主動權掌握在審判人員手中,法律規定,證人必須到庭接受質證。對於有爭議的鑑定結論,應當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如果題主所稱的證人證言和鑑定結論是定案依據,如果定案依據沒有當庭充分質證,這本身就可以構成上訴理由。
如果題主所稱的證人及鑑定結論只是輔證,那就又回到主動權掌握在審判人員手中的圈圈裡去了。出了冤假錯案那是由審判人員負責的。
不糊塗時塗糊不
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才有法判斷。
成都律師李英俊
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法官對判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