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燃放煙花爆竹要更規範起來

以後燃放煙花爆竹要更規範起來

備受矚目的泰安市第三部實體性法規《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上以高票表決通過。記者看到,條例共設23條,與一次審議稿相比,《條例》對禁燃地點、禁燃時間、煙花爆竹燃放規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調整。據瞭解,接下來,市人大常委會將立即啟動向省人大常委會報批的程序,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有望於年內實施。

以後燃放煙花爆竹要更規範起來

條例更名為《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

記者看到,和一次審議稿相比,條例名稱由《泰安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草案)》改為《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結合泰安實際,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了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民提出的條例草案應兼顧傳統文化,合理確定禁燃區域,嚴格規範燃放管理的意見建議,確定了將條例適用範圍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方面擴展至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方面,因此有必要將條例草案修改為《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以全面規範我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科科長孔妍說。

與一次審議稿相比,《條例》對禁燃區域和禁燃場所作了調整,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泰安城區: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東,博陽路以西(含博陽路與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線至唐家莊村、劉家莊村、飼馬峪村、沙家嶺村、亓家灘村、王家莊行政村),環山路以南,高新區一天門大街以北;徂徠山國家森林公園;泰山景區管委會劃定的泰山景區禁火區。並將禁燃區域以外的文物保護單位、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加油(氣)站、銀行等11類場所確定為禁燃場所。

以後燃放煙花爆竹要更規範起來

重汙染天氣、中高考期間全市禁燃煙花爆竹

《條例》還將禁燃期間範圍進一步擴大,規定:重汙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中高考期間,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其他禁燃時間內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火燃放活動。對此,《條例》對違法燃放者設置處罰條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過程中,不少市民提出了“應嚴格規範煙花爆竹燃放行為”的意見建議,為此,《條例》增加了對在禁燃區域、場所外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規範管理規定。指出,在規定區域、場所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確保安全。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等拋擲;不得從建築物屋頂、陽(涼)臺、窗戶等向外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等。

以往,在婚喪喜慶活動中,煙花爆竹聲不絕於耳。而《條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指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酒店、賓館等承辦婚慶、典禮的單位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禁燃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經營煙花爆竹最高可罰10萬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修改意見,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本著不重複、不牴觸原則,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一次審議稿關於法律責任方面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調整了關於違法燃放及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處罰規定,確保與上位法規定一致。”孔妍說。記者看到,《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同時,還明確明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記者看到,《條例》進一步規範了舉報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安監部門進行舉報。舉報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此外,《條例》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宣傳責任也作出規定。並明確指出,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納入安全教育工作內容,加強學生、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者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傳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