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周刊:誰有權擁有「胚胎孤兒」

新民周刊:谁有权拥有“胚胎孤儿”

社會:液化氮儲存罐裡面儲存著胚胎。

冷戰近半年後,沈新南夫婦和劉金法夫婦第一次坐上同一輛車上,從法院回家。路上,4位老人的哭聲不時響起。

這一幕發生在5月15日,就在當天早些時候,兩家人還是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他們爭奪的,是被冷凍在醫院裡的胚胎。如果不是那場車禍,珍貴的胚胎應該正在沈新南兒媳婦的肚子裡孕育,幾個月後,沈新南將成為爺爺,劉金法將當上外公。

天不遂人願,胚胎還未來得及移植,準父母卻雙雙身亡。現在,兩家老人都希望將胚胎從醫院取回來,留下一個念想——至少沈新南自己是這樣解釋理由的。

一開始,爭奪只在兩家人之間,沈新南起訴他的親家劉金法,要求繼承兒子沈傑和兒媳劉曦身亡後留下的冷凍受精胚胎,這一案件被稱為“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

剛開庭時,4位老人還是怒目而視,互不讓步。但隨著庭審的進行,沈新南知道,阻礙自己得到胚胎的並不是親家,而是坐在一旁的第三方——南京市鼓樓醫院。

當天,案件在江蘇宜興法院一審宣判。一審以原、被告雙方均無法獲得繼承權收場。宣判後,53歲的沈新南轉頭看了看被告席上51歲的親家劉金法,兩人苦笑著對視片刻後,各自帶著自己的妻子緩緩走出法院。兩家人決定先把爭執放一邊,當務之急是先把胚胎要回來。

目前在我國,冷凍胚胎混雜著技術和倫理的糾葛。失獨老人之痛,以及冷凍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這起訴訟中一窺端倪。

5月23日,拿到法院判決書的沈新南堅決地表示:“我們還會上訴,這是我們4個失獨老人最後的希望。”

車禍改變了一切

2013年3月20日23時20分左右,一輛掛著蘇牌的私家車行駛在宜興鄉間道路上。車上的沈傑和劉曦當天剛得知,5天后劉曦將可以進行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這意味著,兩人終於可以擁有期盼已久的寶寶,為了這一天,他們等待了整整一年。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2012年8月,在友人的介紹下,兩人到南京市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尋求幫助,想通過採用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繁育後代。

治療過程中,鼓樓醫院獲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而取卵後72小時為預防“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徵”,醫院未對劉曦移植新鮮胚胎,而是於當天冷凍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並約定在劉曦身體合適之時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我兒子、媳婦一直不生,結婚好幾年,我們50多歲的人,肯定想抱孫子孫女啊。”眼看著第三代有望,兩家的老人也很高興。

但天堂和地獄有時只在一線之間。

就在離家還有1公里的地方,私家車側翻,撞到了路邊的樹木,造成劉曦當場死亡。沈傑則在3月25日這個本來充滿希望的日子離開了人世。

飛來橫禍擊垮了兩個家庭,只留下了4位“失獨”老人。

據報道,女兒和女婿出事那天是劉曦的母親胡杏仙的生日,兩人是在陪她過完生日返家途中遭遇車禍的。一年多來,無盡的自責折磨著這個年過半百的女人,她恨自己當天沒有留下兩人在家過夜。今年,胡杏仙早早地撕去了日曆上她生日的那一頁,“就當自己沒有生日了”。

而劉金法有時則會躲進廁所,看手機裡女兒練習跳舞的視頻,總是以笑開始以淚收場。

從車禍那夜起,沈家偌大的別墅裡,再也聽不到兒子的大嗓門和兒媳的鋼琴聲,留下的只有沈新南老兩口壓抑著的啜泣。

因為怕老人受不了,親戚們早早地清空了兩個孩子的房間,連床都搬走了。沈新南說,每當失眠的夜晚,他都會不自覺地走到孩子的房間,“就是發呆”。有好多次,他和妻子在空房子裡“偶遇”,相擁哭泣。

但白天,沈新南夫妻總是強忍悲傷,就像什麼都沒發生一樣,過著以往的日子。只不過,出事地點離家只有1公里。每次路過那裡,沈新南會突然把車停在路旁,頭靠在方向盤上大哭一場。而老伴則會一個人晃晃悠悠地走到那裡,對著空氣念念叨叨。

狀告親家掃清障礙

悲痛之餘,雙方父母想起了在鼓樓醫院冷凍的4枚胚胎。料理完兒女後事,4位老人便一同到鼓樓醫院索要子女留下的4個冷凍胚胎,但數次前往均被醫院以“法律不允許”為理由拒絕。

老人希望醫院能出具胚胎還在醫院保管的證明,同樣也遭到醫院拒絕。在多次跑了衛生局等相關部門後,鼓樓醫院才出具了相關證明。

屢遭拒絕的4位老人不再相信鼓樓醫院。根據劉曦和沈傑簽訂的《胚胎和囊胚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鼓樓醫院明確,胚胎不能無限期保存。目前,該中心冷凍保存期為一年,首次費用為三個月。如果超過保存期,劉曦和沈傑選擇同意將胚胎丟棄。

在兩家老人心目中,胚胎裡保存了兩個孩子的基因,胚胎在,他們的希望也許還在。他們生怕一旦超過保存期,醫院就會將胚胎銷燬。無奈之下,沈新南找到律師。瞭解案情後,江蘇瑞萊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郭偉建議沈新南和親家先確定胚胎繼承權,“你們得先確定胚胎屬於誰”。

郭偉告訴《新民週刊》記者,當時他查看資料發現,對於冷凍胚胎的監管處置,衛生部出臺的條例所限制的均為醫療機構,如不允許轉讓、贈送,所規定的並非針對個人。“法無禁止皆可為,沒有哪條法律說他們不能繼承。但法律程序上,先要確定他們兩家人由誰來繼承,再由繼承人去跟醫院主張權利。兩個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於是,2014年春節前,劉金法收到了應訴通知書。讓他有些不理解的是,起訴前沈新南從未找過他商議,只是在電話裡說了句“我們走法律途徑吧”。

至此,原本關係和睦的兩家老人便再未見面。偶爾聯繫也只是通過電話,說著說著便會發生爭執,“胚胎是我們家的”,雙方都在電話裡喊。

雙方相持不下,誰都想由自己管理兒女留下的胚胎。

胚胎是人還是物?

出乎雙方意料的是,由於胚胎屬性及是否具有繼承權尚未確定,宜興法院將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樓醫院追加為此案第三人。沈新南認為,從鼓樓醫院方面出現在法庭上開始,這場訴訟便成為4位失獨老人與醫院之爭了。

5月15日,這場人情與法理的審判在宜興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鼓樓醫院方面辯稱,冷凍胚胎的性質尚存爭議,不具有財產的屬性,原被告雙方都無法繼承;沈傑夫妻生前已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

此外,醫院委託代理人鄭哲蘭還表示,胚胎的作用為生育,現小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雙方都不具備處置和監管胚胎條件的情況下,胚胎被取出後,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該行為違法,原被告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國內關於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主要是依據衛生部在2001年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其中《規範》在2003年進行了修訂,沿用至今。《規範》對冷凍胚胎的定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處於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的地位。

同時,鄭哲蘭指出,《辦法》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這也就意味著冷凍胚胎不允許轉讓、流轉,從而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

原告方則提出,《人類輔助生育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並沒有說胚胎是一個不可以繼承的物或者客體,關於冷凍胚胎的歸屬問題,國家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根據法理推斷,這個胚胎可作為《繼承法》中規定的繼承範疇。

“同時,原告根本沒有想把胚胎拿走進行代孕,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觀臆測,事實是這些胚胎只是作為4個老人對兒女思念的一個象徵和精神寄託,他們願意接受全社會的監督。”郭偉表示,如果把胚胎比作存款,醫院就好比銀行,只是一個保管人的角色,而沈傑夫婦與醫院簽訂的協議等應視為醫患之間的服務合同,“現在合同因意外終止,不能履行時,就應該是一個互相返還的過程,醫院應當將小夫妻放在他們那裡保管的胚胎交還給法定繼承人。”

但最後,宜興法院認為,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

法院當庭宣判,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兩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情與法的糾葛

按照規定,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該在宣判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送達原被告人手中。但郭偉告訴記者,他在規定時間延遲3天后才拿到了法院判決書。

“法院可能也沒想到這起官司如此受到關注,因為沒有先例,或許在斟酌判決書的內容。”拿到判決書的當日,郭偉便將它帶到了沈新南的家裡。

與當庭宣判的內容有所不同的是,判決書在此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的基礎下,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沈新南對此判決深感不滿,他想不明白為何胚胎不能被繼承,“醫院說我要回胚胎就是去找人代孕,這一點讓我很生氣”.

他告訴記者,兩家人都清楚,目前法律不允許代孕,他們打算換個“更保險”的地方保管胚胎,如上海或是北京,等到政策允許那一天,“最壞的打算,我們也可以送給其他夫婦啊”。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邱仁宗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錯,“人體的任何一個有功能的部分,比如說器官、組織、細胞,這些不能看作一個人的財產,可以說是一種所有,但是這種所有不是財產意義上的所有,所以不能繼承”。

就這個案子來講,邱仁宗認為法院的判決沒有錯,就算胚胎可以作為一種禮物送給他人,但這也必須是一種無名的禮物,“不能知道我給了誰,誰接受了我的器官,這都需要保密。胚胎不是錢,也不是電視機”。

邱仁宗進一步表示,家庭的血統因意外沒有延續下去,這個問題得由政府來解決,政府去開展一些社會保障的工作,社會救濟的工作,把養老工作做好,“所以,沒有理由去找一個胚胎來延續生命。”

記者也從上海某輔助生殖中心負責人處瞭解到,按照業內的行規,不同醫院人工輔助生育技術中心之間精子、卵子、胚胎是不能流轉的。“從感情上,我能理解老人的想法。但是實際操作上,並沒有他想象的那麼簡單。不是你送過去,就有中心願意接收的,何況這個案件又如此敏感。”

“另外,冷凍胚胎需要存置於零下196℃的液氮環境中。一旦脫離這個環境,胚胎很快就會失去活力。現在沒有運送的裝備,一旦取出,胚胎也就沒用了。”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不要說是孩子的父母了,就算是當事人本人臨時放棄做試管嬰兒,醫院考慮到會有代孕的風險,一般採取的也是將胚胎銷燬。若本人想要回胚胎,那也只有交給法院判決。”

如今,醫院將會如何處置這些超期保存的冷凍胚胎,是老人們最為關心的事情。沈新南表示,他們會繼續上訴。郭偉也告訴記者,回去後他們律所會召開討論會研究下一步的措施。

邱仁宗則表示,對於無主胚胎,醫院完全有權利去處理,“醫院有自己的倫理委員會,他們可以討論一下怎麼處理這個胚胎。至於要不要跟小夫妻的父母商量,我認為是可做可不做的,商量的話更好一些”。

而據媒體報道,南京鼓樓醫院的醫生表示,沈傑夫婦的冷凍胚胎早已“欠費”,但考慮到此事的特殊性,院方還將繼續保存,即使要銷燬,也會事先徵詢對方的意見。如果對方老人有長期保存這些冷凍胚胎的願望,他們願提供幫助。

單身媽媽終獲胚胎移植

之前還出現過夫妻在實施手術過程中一方由於意外事件身亡,另一方有無權利繼續使用冷凍胚胎的問題。

2003年6月,王霞夫妻到廣東省婦幼保健院實施了人工輔助生育治療技術,併成功培育了16個胚胎。在夫婦再次使用之前,丈夫遭遇車禍身亡。王霞要求“復甦”其冷凍胚胎進行胚胎移植手術,但醫院認為其丈夫已過世,意味著她屬於“單身”女性,根據相關規定,不能實施手術。王霞則堅持認為胚胎形成時她還不是單身。

醫院將王霞的要求通過廣東省衛生廳上報衛生部。衛生部認為王霞的凍融胚胎移植仍屬於整個輔助生殖治療的一部分,同意廣東省婦幼保健院為其提供凍融胚胎移植服務。

胚胎到底是什麼?

目前,境外法學界對於胚胎的法律屬性界定主要有三大學說。

第一種是“主體”說,以“有限人”說為主流,認為胚胎屬於“有限的人”,其立論基礎是認為生命始於卵子和精子的結合,胚胎無疑屬於生命,但尚未成為真正的人。此說認為應以“有限的人”界定之,由此界定可知,在這種定義之下,胚胎作為生命不得譭棄,只能被植入或捐贈,此說亦反對實施以胚胎為實驗對象的科學研究活動。

第二種學說是“客體”說,即將胚胎視為某種權利的客體,該說分為財產說和夫妻私人利益說兩種觀點。財產說認為其屬於財產即“物”,在夫婦之間屬於共同財產。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說則認為其不是單純的物,應屬於私生活權的客體。私生活權是美國學者所提出的概念,認為私生活權是人擁有自己的身體並排除他人干預的人格利益的集合,包括人身私生活權和關係私生活權。依此說,冷凍胚胎屬於夫妻關係私生活權的客體。

第三種學說是“中介”說或者稱“準物”說,認為其具有生命屬性但尚未發育成真正的人,屬於介於人和物之間的中介,故應對其予以特別的尊重。

在立法層面,我國人工輔助生育領域的主要立法是國家衛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等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其主旨是規制醫療機構執業行為,進行行政管理,對於胚胎的法律屬性未做界定。但相對於“主體說”和“客體說”,現有立法從其立法精神上看更傾向於胚胎“中介”說。

胚胎收養

備用胚胎目前最常見的是予以銷燬,但也有人認為,“胚胎收養”方式更加人性化。在美國,經提供人同意,冷凍胚胎可以被領養,由領養人懷孕生產。這種方式不僅是處理剩餘胚胎更合乎道德的方式,體現對潛在生命的尊重,而且具有傳統收養方式所不具有的某些優點,比如成本低、更易於建立領養人與被領養人之間的親密親子關係等。(記者 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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