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縣委原副書記和司機要好,收錢後直接提拔他做官

「舆情」县委原副书记和司机要好,收钱后直接提拔他做官

湖南郴州宜章縣委原副書記張衛星的犯罪歷程,大部分是跟其曾經的司機鄧某捆綁在一起的:他收了司機的錢,為司機買林場打招呼,還提拔司機當了組織部的中層幹部,甚至為了司機的朋友調動,找到省委組織部的人去打招呼。

「舆情」县委原副书记和司机要好,收钱后直接提拔他做官

判決書顯示,他先後37次收取鄧某71.5萬元,佔其受賄金額的四分之三,還從銀行套取鉅額貸款轉借給鄧某,賺了300萬元的“高利貸”。最終,湖南郴州兩級法院認定,張衛星犯受賄罪、高利轉貸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

10月16日,湖南郴州中院公佈了對張衛星受賄、高利轉貸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呈現了原正處級官員張衛星與他曾經的司機的“哥倆好”。

受賄94萬元,四分之三來自前司機

公開履歷顯示,生於1970年的張衛星系湖南郴州安仁縣人,曾先後擔任郴州汝城縣委常委、組織部長,郴州市甦仙區委常委、組織部長,郴州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正處級組織員,宜章縣委常委、副書記等職。

法院認定,張衛星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鄧某、何某、李某、侯某、劉某等人所送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942080元。其中,在2005-2016年間,張衛星先後37次共收受鄧某所送人民幣715000元,佔其受賄總額四分之三還多。2002年9月開始,張衛星任汝城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鄧某曾是他的司機。張衛星和司機鄧某關係有多好?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5年,張衛星在擔任汝城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期間,鄧某為購買汝城縣益將鄉、熱水鎮、馬橋鄉、大坪鎮等地的聯營林場,先後4次找到張衛星,請求其向當時的4個鄉鎮的黨委書記打招呼,張衛星均一一照辦。事後,鄧某順利購買到上述四個林場並予以砍伐出售或轉讓謀利。

2006年上半年,鄧某請張衛星幫忙將其提拔為汝城縣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張衛星答應後,主持召開汝城縣委組織部部務會(以下簡稱部務會),在會上拍板決定由鄧某擔任汝城縣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2006年4月,經張衛星簽發,汝城縣委組織部內部發文任命鄧某為辦公室副主任。2007年上半年,鄧某又請張衛星幫忙將其提拔為汝城縣委組織部公務員辦主任,張衛星又在部務會在會上拍板決定由鄧某擔任汝城縣委組織部公務員辦主任。2007年4月,鄧某如願當上了汝城縣委組織部公務員辦主任。

司機還當官場掮客幫朋友升官

利用張衛星這層關係,鄧某不但自己當了官,還幫自己的朋友升官。而鄧某也有自己的“小算盤”。

判決書顯示,2005年到2007年,鄧某為了方便從事木材生意,曾先後找張衛星將其4個朋友進行提拔,其中,劉某(時任汝城縣森林防火辦主任)提拔為汝城縣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長;李某(時任汝城縣森林公安分局科員)提拔為汝城縣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級偵查員;何某(時任汝城縣盈洞鄉政府林業專幹)提拔為汝城縣盈洞鄉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周某(時任汝城縣森林公安分局科員)提拔為汝城縣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級偵查員。

事後,張衛星主持召開部務會研究通過了上述4人的任免方案,並將該方案呈報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最終,上述4人均順利得到提拔。

受鄧某的請託,已調離汝城的張衛星甚至找到湖南省委組織部的幹部幫忙。據判決認定,2007年上半年,張衛星曾受鄧某請託,將汝城縣大坪林場副場長何某某調回縣城工作。2008年年底,已調任郴州市甦仙區委常委、組織部長的張衛星應鄧某的請託,還向時任汝城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張某推薦,為何某某擔任汝城縣益將林場場長出力。

2015年年底,何某某又想調回縣城,已任郴州市委組織部部務委員、正處級組織員的張衛星應鄧某的請託,請時任湖南省委組織部研究室主任周運平向汝城縣有關領導打招呼。2015年12月,何某某被任命為汝城縣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

高利轉貸賺300萬,也跟前司機有關

法院還查明,鄧某與張衛星欲合夥購買山林,於2010年8、9月間籌劃向銀行貸款。憑張衛星的領導身份可以到汝城信用社貸款,最高額度490萬元。

2010年11月20日,張衛星從汝城信用社貸款490萬元,借期12個月,年利率10.404%,用途為購山林。張衛星當天便交給鄧某,由鄧某使用該筆貸款,支付貸款利息。

這筆貸款最終數次辦理展期,用於張衛星放貸給鄧某賺取利差。雙方約定,從2010年11月開始算作借給鄧某個人使用,按月息3%向鄧某收取固定利息,銀行利息則繼續由鄧某負責支付。直至2016年8月8日,鄧某將該筆貸款本金490萬元歸還給張衛星。

法院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鄧某先後7次向張衛星支付利息300萬元。而其間的銀行貸款利息共計2820124.8元均由鄧某支付給銀行。

郴州市紀委曾通報2016年以來查處的8起縣處級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典型案例,張衛星名列其中。通報稱,張衛星在任宜章縣委副書記期間,曾在填寫“個人認為需要填寫的其他事項”時,將從汝城縣信用社貸款490萬元填報為“將此款借與幾名親戚”,未如實填報為“轉借給鄧某並按月收取利息”的事實。

2016年12月23日,郴州市紀委通報,張衛星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6月26日,郴州市臨武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張衛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

張衛星不服上訴。郴州中院於2018年8月2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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