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叔叔大爺要把我和媽媽趕出自己家

父親去世,叔叔大爺要把我和媽媽趕出自己家

【案例】

王建國(化名)和老伴共育有三子,分別為王一、王二、王三,二人父母早已去世。王二與其配偶李欣(化名)育有一子王小寶(化名)。王建國和老伴分別於2013年和2015年去世,二人留下位於朝陽區一套商品房一直由王二一家人居住,價值人民幣600萬元。

2016年3月王二突發疾病死亡。2018年3月李欣為了保證王小寶能有一個好的生活條件與他人再婚。王一和王三便以王二去世為由將李欣及王小寶驅趕出房屋。

無奈下,李欣諮詢律師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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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王建國和配偶去世後所有下的房產屬於二人的遺產。二人未留有遺囑,因此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將二人的遺產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進行平均分配。其二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及(王建國和配偶之間互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二人父母已故,兩人也均已去世且沒有留下遺囑,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房產應當由三個兒子繼承,每人享有房產三分之一的份額。

本案中雖然王二在繼承父母(王建國和配偶)遺產前去世,但根據法律規定,作為王二的現有繼承人,即李欣和王小寶有權按照法律關於轉繼承的規定,在王二所能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繼承相應的財產。二人按照法律規定享有上述房產三份之一的份額。

因此,王一和王三與(李欣、王小寶)所能繼承的份額是相同的王一和王三無權驅趕李欣母子二人,更不能因為王二死亡或李欣再婚而剝奪李欣母子二人的合法繼承權。

文丨田留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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