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叔叔大爷要把我和妈妈赶出自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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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建国(化名)和老伴共育有三子,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二人父母早已去世。王二与其配偶李欣(化名)育有一子王小宝(化名)。王建国和老伴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去世,二人留下位于朝阳区一套商品房一直由王二一家人居住,价值人民币600万元。

2016年3月王二突发疾病死亡。2018年3月李欣为了保证王小宝能有一个好的生活条件与他人再婚。王一和王三便以王二去世为由将李欣及王小宝驱赶出房屋。

无奈下,李欣咨询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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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王建国和配偶去世后所有下的房产属于二人的遗产。二人未留有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将二人的遗产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其二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及(王建国和配偶之间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二人父母已故,两人也均已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房产应当由三个儿子继承,每人享有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中虽然王二在继承父母(王建国和配偶)遗产前去世,但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王二的现有继承人,即李欣和王小宝有权按照法律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在王二所能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承相应的财产。二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上述房产三份之一的份额。

因此,王一和王三与(李欣、王小宝)所能继承的份额是相同的王一和王三无权驱赶李欣母子二人,更不能因为王二死亡或李欣再婚而剥夺李欣母子二人的合法继承权。

文丨田留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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