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调查结果,如何让公众更“解渴”

一件不那么好的事件发生了,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调查完通报调查和处理结果。怎样的通报算“好”通报呢?河北省委督查室干部与阜平县牛角台警务站执勤人员纠纷事件,让我思考这一问题。

交警和辅警要两名干部停车接受检查,二人拒绝且态度蛮横,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这一事件日前有了处理结果。新华社报道,省委办公厅通报称,省委督查室两名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二人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省委机关。同时,责成阜平县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首先要肯定,在这一事件的处置上,河北省的表现令人赞赏,领导第一时间批示,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从处理结果看,两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调离省委机关,而阜平县相关人员受到“批评教育”,各自受到应有处分。

哪一方有错,都该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双方都受到处理的公正性,我不怀疑。如果说通报有什么让我感到不那么“解渴”,那就是我只看到对双方行为定性(一方“违反工作纪律,作风简单粗暴”,一方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而事情起因、经过,特别是前者违反了怎样的工作纪律,阜平当地又存在哪些执法不规范问题,通报均未提及。上述内容缺失,让这一事件处理可能产生的社会价值打了折扣。

某一事件发生,有关部门调查真相,作出处理,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通过让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惩罚、警示本人;第二,通过真相展示、责任认定,警示更多人,避免重蹈覆辙。而对于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阜平这一事件即在此列),目的更多一个,那就是回应公众关切,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

有关部门的通报,我们姑且认为,第一个目的已经实现。第二个目的,让他人引以为戒,前提要让其知晓责任人错在哪里。两名干部哪些行为失范,当地执法存在哪些不规范,如果这些信息明确,这一目的可以更好地实现,但语焉不详阻碍了其充分实现。虽然此前报道已说了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需要确认或否认,需要有组织认定这一步程序。而回应公众关切的第三个目的,实现也不甚理想。事发后,有人质疑,穿大裤衩的二人,当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也有人在微博上爆料,称二人开的是套牌车,并且指出被套牌车车型、颜色。质疑未必有理,爆料也未必是事实,但鉴于上述信息传播比较广,已产生不小负面影响,通报有必要对其真伪做些说明。遗憾的是,通报对此未有只言片语。

什么样的通报算“好”通报?大致有这么几个标准吧:事实清楚,处罚适当,当事人服气;违法违纪事实明确,社会、他人受到足够警示;公众看完通报,对与该事件有关的情节、细节不再有疑问,至少不再有大的疑问。这是理想情况,做到并不容易。和其他事件相比,河北省的这次处理算是不错的,本文以它为例,只是因为它刚刚发生,“新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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