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好故事|一次巡監,檢察官千里尋真相

2017年3月某日,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裡,一名在押人員喊住了正在巡監的駐所檢察官,說自己有“情況”要反映。

男子名叫張虎,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松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張虎自述,2012年曾在河南老家犯盜竊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而當時羈押的天數並未在本次判決的刑期中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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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男子的申訴,檢察官江弋顥沒有貿然下結論,而是進一步詢問其在老家被羈押的看守所名稱、所處的監區、羈押的具體時間等細節,男子都一一答了上來。江弋顥記下了相關信息,告知男子會去調查具體情況。回到辦公室後,江弋顥第一時間聯繫了男子所說的河南省商水縣看守所,經詢問,商水縣看守所確實羈押過一名叫張虎的男子,對照片進行初步比對後,基本確認是同一人。接著,江弋顥又電話聯繫了商水縣檢察院,瞭解了原張虎盜竊案的刑事訴訟情況及強制措施情況。

確認了張虎說的情況基本屬實後,江弋顥決定立案進行進一步調查。

检察好故事|一次巡监,检察官千里寻真相

經報檢察長批准後,6月13日,江弋顥和同事踏上了去河南的列車,到了商水縣後,江弋顥馬不停蹄地開始蒐集查閱各種資料,調取了商水縣人民法院的庭審記錄、交付執行文書、決定逮捕文書以及商水縣公安局出具的釋放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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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多方查證:原來,在2012年的盜竊案中,張虎在法院開庭前是取保候審的狀態,後法院因故對其決定逮捕,最終其被判緩刑釋放。所以張虎確實於2012年6月4日被執行逮捕並羈押於商水縣看守所,直至2012年6月13日被釋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數罪併罰,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予以折抵。但法院在對張虎尋釁滋事案進行判決時,並沒有掌握其因前罪曾在河南老家被羈押的情況,故未在本次判決中對前罪的逮捕羈押期限予以折抵。

回到上海後,江弋顥馬上就張虎案件的相關情況向相關法院制發了檢察建議書,法院也立即就張虎羈押期限折抵問題進行了重新調查,並做出了裁定書,將原判決書中的“刑期至2020年1月2日”更正為“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

接到新的刑罰執行書時,張虎心裡說不出的感動,讓他開心的不僅僅是重新自由的日子被提前了9天,還有檢察官對待自己的那份平等與尊重。這份信任就像一粒種子,種在了張虎的心裡,不久後將會開出一朵充滿善意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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