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好故事|一次巡监,检察官千里寻真相

2017年3月某日,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里,一名在押人员喊住了正在巡监的驻所检察官,说自己有“情况”要反映。

男子名叫张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松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虎自述,2012年曾在河南老家犯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而当时羁押的天数并未在本次判决的刑期中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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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男子的申诉,检察官江弋颢没有贸然下结论,而是进一步询问其在老家被羁押的看守所名称、所处的监区、羁押的具体时间等细节,男子都一一答了上来。江弋颢记下了相关信息,告知男子会去调查具体情况。回到办公室后,江弋颢第一时间联系了男子所说的河南省商水县看守所,经询问,商水县看守所确实羁押过一名叫张虎的男子,对照片进行初步比对后,基本确认是同一人。接着,江弋颢又电话联系了商水县检察院,了解了原张虎盗窃案的刑事诉讼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

确认了张虎说的情况基本属实后,江弋颢决定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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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报检察长批准后,6月13日,江弋颢和同事踏上了去河南的列车,到了商水县后,江弋颢马不停蹄地开始搜集查阅各种资料,调取了商水县人民法院的庭审记录、交付执行文书、决定逮捕文书以及商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释放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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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方查证:原来,在2012年的盗窃案中,张虎在法院开庭前是取保候审的状态,后法院因故对其决定逮捕,最终其被判缓刑释放。所以张虎确实于2012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直至2012年6月13日被释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应当予以折抵。但法院在对张虎寻衅滋事案进行判决时,并没有掌握其因前罪曾在河南老家被羁押的情况,故未在本次判决中对前罪的逮捕羁押期限予以折抵。

回到上海后,江弋颢马上就张虎案件的相关情况向相关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法院也立即就张虎羁押期限折抵问题进行了重新调查,并做出了裁定书,将原判决书中的“刑期至2020年1月2日”更正为“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

接到新的刑罚执行书时,张虎心里说不出的感动,让他开心的不仅仅是重新自由的日子被提前了9天,还有检察官对待自己的那份平等与尊重。这份信任就像一粒种子,种在了张虎的心里,不久后将会开出一朵充满善意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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