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八闽︱执行出奇招,集美法院首例以“会员资格”抵债

亮剑八闽︱执行出奇招,集美法院首例以“会员资格”抵债

在执行案件里,被执行人系已倒闭公司的案件执行难度很大,大部分已倒闭的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很多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也没有效果。

亮剑八闽︱执行出奇招,集美法院首例以“会员资格”抵债

日前,集美法院在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促成劳动者与已倒闭的公司之间以“会员资格”抵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妥善处理3起讨薪案件,共计为3名员工讨回欠薪1.9万元。据了解,该案系集美法院首例以“会员资格”抵扣执行款的执行案件。

亮剑八闽︱执行出奇招,集美法院首例以“会员资格”抵债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标的虽少,执行难度颇大

2017年11月,高某、黄某二人投资开设了厦门某商贸公司,并聘请了10名销售员,主要经营销售杭州某品牌日用品。

今年年初,因股东内部原因以及生意冷谈,该商贸公司停止营业,但其中肖某等3名员工未拿到全部劳动报酬。追讨无果后,3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今年4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厦门某商贸公司应立即支付肖某等3人劳动报酬1.9万元。但厦门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股东均置之不理,无人主动支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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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肖某等3人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美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厦门某商贸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集美法院将厦门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厦门某商贸公司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其法定代表人高某也始终下落不明,执行工作陷入了“瓶颈”。

多方调查,获知股东真实身份

鉴于执行工作迟迟无法取得成效,执行法官根据调取的工商信息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传唤厦门某商贸公司另一名股东黄某进行调查,查明厦门某商贸公司的两名股东黄某与高某系母女关系,但黄某以本人不曾参与实际经营为由拒不支付执行款。

原来,厦门某商贸公司设立于2017年11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高某持有60%的股权,黄某持有40%的股权,由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然而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高某年仅20岁,且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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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黄某不是厦门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由黄某与高某两母女投资设立,高某年仅20岁根本无力出资,且劳动者均指出黄某有参与实际经营,基本可以认定黄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评议,该案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黄某亦系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

随后,集美法院再次找到黄某,在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面前,黄某无奈承认其系厦门某商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与女儿高某及案外人刘某共同经营,其愿意由个人支付本案执行款。

黄某称,其筹措大笔资金投入公司经营,但因与刘某经营理念不同发生了冲突,且生意较为冷清,随后公司停止了经营。“公司只经营了三个来月,刘某和女儿心眼儿高,把摊子铺得太大了,最后一个月我都没管事了,没想到他们连工资也没发。”

以“会员资格”抵债,达成执行和解

黄某作为厦门某商贸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表示同意偿还本案欠款,但因此前投资失败,目前无力偿还欠款。经多方筹措,黄某向亲戚朋友借得1.3万元,仍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欠款。

“黄某,因厦门某商贸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亦拒绝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财产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对厦门某商贸公司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15日。”鉴于厦门某商贸公司具有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形,且黄某无法代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集美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向黄某送达。

此时,肖某等3人向集美法院提出,黄某公司此前销售的日用品产品质量上佳,希望获得黄某的推荐成为杭州某品牌日用品公司的会员。“黄某是杭州某品牌日用品公司的消费商,该公司旗下养生产品的会员资格入会费为1890元,且需要消费商引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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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特殊的要求,执行法官向黄某确认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黄某推荐肖某等3人成为杭州某品牌日用品公司的会员,黄某不收取肖某等3人的入会费用,该费用由黄某自行处理,3人的会员资格抵扣执行款共计5670元,剩余执行款由黄某现金支付。

肖某等3人申请提前解除对黄某的司法拘留措施。至此,上述3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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