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檢察:與縣監委聯合建立公益訴訟協作配合機制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能優勢,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協作的監督合力,共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能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9月14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縣檢察院與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縣監委員會建立和完善了公益訴訟工作協作配合機制,會簽了《關於在履職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公益訴訟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沿河檢察:與縣監委聯合建立公益訴訟協作配合機制

《意見》明確案件線索雙向移送機制。縣檢察院向行政機關送達《檢察建議書》後,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回覆,或無正當理由不採納檢察建議的,縣檢察院應將檢察建議書移送縣監委備案。經催辦被建議單位仍拒不回覆或採納檢察建議的,且不及時採取措施將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損害繼續擴大或者其他案情複雜、有重大社會影響等緊急情形的,縣檢察院應當及時移送縣監委處理或者共同辦理; 縣監委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違紀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的案件線索,應依法移交縣檢察院處理。線索雙向移送機制確定了線索移送內容,規範了線索移送程序,規定了線索移送時限,力求實現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和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執法工作無縫對接。

《意見》明確協作配合及證據資源共享機制。縣檢察院與縣監委針對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移送、調查取證、督促履職等方面加強配合。因辦案需要,縣檢察院與縣監委可以相互調閱、複製卷宗、文書、筆錄等證據材料。 縣檢察院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及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等工作中,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遲延落實、反饋或者拒絕的;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辯舉證、出庭應訴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縣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線索評估,及時將相關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縣監委處理。

《意見》明確工作聯絡、信息資源共享、案件通報、聯席會議和案件保密機制。縣監委與縣檢察院應當加強溝通和聯繫,明確對接工作部門,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加強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公益訴訟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和解決對策,切實提高公益訴訟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在辦案中,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相關辦案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案件情況,因失洩密造成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增強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

  《意見》的制定出臺,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監察機關的監察職能,進一步拓寬了檢察機關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渠道,增加了監察機關的監督途徑,有效整合了監督資源,增強了監督合力,加大了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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