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險合同後,還可變更?

簽訂保險合同後,還可變更?

“可以。”

好的,已經完美的解答這個問題了,今天就到這裡,再見。

簽訂保險合同後,還可變更?

我,還是不爭氣的回來了。

這個話題可不是一個“可以變更”就能概括的。

今天來看看哪些內容,是可以變更滴~

1、

保險合同的內容

納尼!這個可以變更,那我們豈不是賺大發了嗎?!

穩住穩住,清醒一點,不是你想的那種變更。

什麼重疾改得不限條件確診就賠、猝死意外也給賠……想太多了哈。

簽訂保險合同後,還可變更?

同時,保險公司也是不能隨意進行修改的,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有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徵。

這裡的保險合同內容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

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投保人根據實際需要而變更合同的個別條款;二是當一定法定情況發生變化,必須變更合同,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變更,否則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而引起保費變化的原因有很多,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實際年齡更大的,需要增加保費,反之需要減少保費;職業變更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工種危險程度增加,主要體現在意外險中;被保險人姓名變更等等。具體變更操作傳送門>>>

又比如,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數量、存放地點、用途等發生變化,造成風險增加的,保費也會隨之增加。

法律條文依據《保險法》: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

保險合同的主體

之前保唄兒貼過這個圖,這次再貼一次:

簽訂保險合同後,還可變更?

這樣大家就能很清楚的看到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些了,而通常我們可以變更的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人一般是不會發生變化的,這個好理解。

1)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要數受益人的變更。

指定受益人——才強調過的知識點,沒忘吧?其實裡面也涉及了受益人的變更。

通常,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如果想要變更受益人,通知保險公司即可。

但若二者不是同一個人,當投保人想要變更受益人時,還需要先與被保險人達成一致,才可向保險公司提起申請。

舉個栗子:

A君為自己投保,指定小兒子為受益人,過了幾年,A君覺得小兒子不靠譜,想改為大女兒,此時他直接申請變更即可;A君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是自己的夫人,如果他想將受益人由小兒子變為大女兒,則還需要獲得夫人的同意。

法律條文依據《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變更一般是由於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

Ps. 被保險人的變更也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舉個栗子:

A君給自己的房子買了保險,現在他要將房子及保險一起出售給買家B君,而此時A君就需要告知保險公司,並申請變更。

法律條文依據《保險法》: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 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雖然保險合同不是一成不變的,但簽訂合同後也不是輕易就能變更的。

若真的需要變更,要注意以上要點噢。

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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