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危險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要件之一為“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對於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認定標準有兩種觀點:一是狹義侵害說,即行政公益訴訟需要確立客觀損害標準,要求公共利益已經受到現實的侵害,不包括有被侵害的危險;二是廣義侵害說,即公共利益已經現實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險,均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試點期間,實務部門普遍持謹慎辦理態度,傾向於狹義侵害說。行政公益訴訟全面鋪開後,為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筆者認為,只要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危險,檢察機關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公益訴訟具有事先預防性。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危險,而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時,通過檢察機關及時介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有效防止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實發生,具有典型的預防性質,這與環境保護法(第5條)、食品安全法(第3條)等法律規定的預防為主保護原則相一致。例如,生態環境汙染具有社會性、公共性、廣泛性和不可逆性,一旦造成環境汙染,想要修復到沒有汙染之前的狀態,就目前科技、財力來說還存在困難,所以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境保護方針。如果生態環境造成實際損害後,檢察機關才介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修復職責,可謂為時已晚,即使起訴後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也很可能因為汙染後果極其嚴重而無法消除。顯然,這並不利於環境公共利益保護。因此,我們應將保護關口前移,把關注點聚焦在“防”上。比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這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規定。立法本意是禁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存在汙染風險源,防止飲用水水源有被侵害的危險,最大限度保證社會公眾用水安全。如果違反該規定,即可判斷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危險,即使尚未出現飲用水水源被汙染的實際損害後果,在相應行政機關亂作為或者不作為時,檢察機關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如果拒不履職,就應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二,存在訴的利益,具有司法救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行政公益訴訟中“訴的利益”,是指公共利益受損時,有通過司法訴訟方式予以救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當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危險時,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具有訴的利益,即有以審判方式促使行政機關消除侵害危險之必要性,並切實有效地避免公共利益受到實際損害。檢察機關發現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危險後,針對行政違法行為發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拒不改正時,只要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撤銷、變更行政行為、督促依法履職或確認無效等,法院應當受理立案。

第三,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必然要求。行政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以訴訟方式監督行政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有觀點認為如果採取廣義侵害說,將有可能造成檢察權對行政權的過分干預。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由於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檢察建議已經將絕大部分案件過濾,起訴率較低,遠沒有達到需要擔心的程度。從某種意義上看,檢察建議其實是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一個協商機制,方式較為柔和,能通過訴前程序解決的儘量解決,避免起訴到法院。檢察建議不具有強制力、終局性,不會必然導致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變更、撤銷或無效,這是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特色,可以避免影響行政效率。行政機關針對檢察建議的回覆處理方式也比較靈活,既可以是解釋內容,也可以是改正內容。檢察建議作為訴前程序的價值,就在於可以避免檢察權對行政權的過度干預。

(作者單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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