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原主任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鄭州10月30日電 30日上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司法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案,對被告人盧恩光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盧恩光用於行賄的贓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恩光為違規入黨、謀取教師身份、榮譽稱號、職務提拔及工作調動等,請託多名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給予上述人員共計人民幣1278萬元。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恩光為其實際控制的山東省陽穀縣科儀廠、山東陽穀玻璃工藝製品廠、山東陽穀古阿井阿膠廠及北京天方飯店管理有限公司違規獲取貸款、低價收購資產、核定較低稅額和破產逃避債務等,請託多名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幫助,直接或指使企業工作人員先後多次給予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96.7597萬元。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恩光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鑑於盧恩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檢舉了多起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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