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合雙律師說法:離婚期間的債務,妻子沒有償還的義務!

案情

2010年9月劉某和高某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劉某便有了外遇,高某發現後,兩人於2012年3月2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婚生子由高某撫養,劉某淨身出戶。2018年7月31日,高某收到法院通知,要求高某償還借款38萬元,高某隨到律所諮詢,經瞭解,2013年和2015年兩年期間,劉某和朋友借了50萬投資做服裝生意。後來生意賠了,沒錢還,對方遂將劉某起訴到法院,同時將劉某的妻子高某一同起訴,要求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高某對此債務無需償還

首先,劉某和高某在2012年就辦理了離婚手續,劉某的債務應歸個人債務; 其次,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字或夫妻雙方共同認同、共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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