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合双律师说法:离婚期间的债务,妻子没有偿还的义务!

案情

2010年9月刘某和高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便有了外遇,高某发现后,两人于2012年3月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由高某抚养,刘某净身出户。2018年7月31日,高某收到法院通知,要求高某偿还借款38万元,高某随到律所咨询,经了解,2013年和2015年两年期间,刘某和朋友借了50万投资做服装生意。后来生意赔了,没钱还,对方遂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同时将刘某的妻子高某一同起诉,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高某对此债务无需偿还

首先,刘某和高某在2012年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某的债务应归个人债务;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夫妻双方共同认同、共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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