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期」理性認識執行難|福綿區法院「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導致「執行不能」

龐某申請執行陳某健康權糾紛

基本案情:

關於龐某申請執行陳某健康權糾紛一案,龐某系某村村委會主任,陳某在其家違建房被政府部門依法拆除後,認為是村委會主任龐某舉報所致,陳某遂到龐某處討說法。龐某向陳某解釋過程中,因雙方各執一詞繼而發生爭吵,陳某即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向龐某打去,龐某伸出左手阻擋磚頭,導致其左中指肌腱斷裂。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13284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件事實,法院判如所請。判決生效後,陳某未履行相應義務,遂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情況:

(1)執行階段,向被執行人所在村委會以及鄰居、親朋好友進行調查,調查其家庭收入、房產、車輛等情況;

(2)執行階段,在被執行人住所地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屋產權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調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股票、有價證券、到期債權以及開辦企業等情況;

(3)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陳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考慮到陳某年事已高(近古稀之年),拘留所不宜拘留此人,遂沒有進行司法拘留;

(4)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剔除陳某所需基本生活、生產基本費用外,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龐某也提供不出新的財產線索,遂認定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5)完成上述程序並向申請執行人龐某告知案件的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陳某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並聽取了申請執行人龐某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在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記錄入卷。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由於年事已高,無任何經濟收入,且在法院進行充分調查後仍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因身體原因不宜進行司法拘留,屬於典型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導致“執行不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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