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判決——開發商舉報自己,還把業主告上法庭!

重磅!石家莊一開發商自曝無證

並將業主告上法庭的事情

終於有結果了!

全國首例判決——開發商舉報自己,還把業主告上法庭!

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為

屬濫用訴權的行為,

構成惡意訴訟,

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全國首例判決——開發商舉報自己,還把業主告上法庭!

2016年,家住石家莊市的趙某斥資95萬餘元,全款購買了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麒融國際項目房屋一套,並簽訂了《內部認購協議》,約定交房時間為201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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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世紀鴻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麒融國際項目截至目前沒有取得任何手續,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趙某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為無效合同。

原告明確表示其請求宣告案涉合同無效的規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即“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被告認為,根據相關統計,石家莊市房價2016年均價7548.42元,2018年均價15843.13元,整整上漲了一倍,原告起訴的動因並非源於權益受損尋求司法保護,而是為了逃避履行義務以及獲取不法利益,企圖以合法形式達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圖一旦得以實現,會有眾多的購房者權益無法保障,最終受損害的,將是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區的司法公信力。”被告在庭審上說。

法院查明,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內部認購協議》時,涉案房屋系現房,但原告未提供辦理竣工驗收的證據,案涉項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法院認為,原、被告對簽訂《內部認購協議》的事實無異議,該協議應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情況下銷售房屋並收取了被告鉅額款項後,又在房價大幅上漲後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預售許可為由要求宣告合同無效,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行為屬濫用訴權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從實體上否定其權利請求。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石家莊世紀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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