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追砍同學:學校不能開除警方不能立案家長管不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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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追砍同学: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家长管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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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段發佈於網絡上的視頻中,4名學生對另外一名學生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拿拖鞋打,並說道:“賓館的拖鞋,都給你拍爛去。”

他們都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某學校初中二年級的學生,視頻中的事件發生於今年10月21日,受害人被同年級或同班的李某軍、譚某亮等人帶到一個小廣場,遭到毆打併拍攝視頻。

持刀追砍同学: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家长管不了!怎么办?
持刀追砍同学: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家长管不了!怎么办?

事發次日,經調解,打人的學生向受害人道歉並寫了檢討書。但事發次日下午,李某軍竟然又持刀追砍受害人。

據學校介紹,李某軍經常逼著同學要錢,在校內外打架,“他是一名‘問題學生’,讓學校很頭疼”。學校經常對他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多次叫他父親到校溝通,“最終還是沒起到效果”。

媒體的報道顯示,李某軍還多次實施盜竊被抓,但因他未滿16歲,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警方無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讓監護人領回家管教,但其父親稱:“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隨便你們怎麼處理。”

相比於李某軍,個別未成年人的行為後果更為嚴重,僅從2015年以來,媒體已經曝光了多起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事件。

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3名不滿14歲的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小賣部盜取食物被老師李某發現。因擔心李某報警,3人將李某毆打致死。

2016年1月,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韋某將一名11歲的女童殺害,而在韋某不滿14歲時,已經殺害一名同村4歲男童。

2016年8月,為實施搶劫意圖,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一位不滿14週歲的少年方某將汽油潑向受害人致其重度燒傷。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8種特殊犯罪的,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不滿14週歲,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問題少年”的根源在父母,

家庭規則教育缺失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黃曉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就目前法律來看,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因而不宜用“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的稱謂。

黃曉亮說:“但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會實施具備極其嚴重危害性的行為,如殺人、放火、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和家庭,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未成年人早期價值觀念的形成主要是由家庭教育而來,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現象的頻頻曝光,說明家庭法治教育、規則教育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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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刑法規定,

由政府收容教養“問題少年”

那麼,對於“問題少年”,我們該怎麼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在陳偉看來,解決“問題少年”的出路之一在家庭教育,對家長進行必要的教育,讓他們重視自己身上所肩負的教育責任,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和學校、社區密切配合,形成教育的合力,共同把孩子教育好。

黃曉亮認為,家庭和學校應該加強生命安全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識,使他們能夠認識到在這個社會上每個人都要受到道德、法律規則的約束,不服從這種約束,必然要面臨不利的後果。

“同時,對他們的致害活動,不能總是抱以不懂事而隨意諒解的態度,還是應該有所適當的懲處。”黃曉亮說。

刑法第十七條第4款就有明確的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黃曉亮建議,針對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情形,亟須出臺配套措施,讓刑法規定的收容教養涉罪未成年人落到實處,在教育、治安、司法等部門的合作下,建立或者改進專門的不良少年(10歲到14歲、不服管教、有暴力或者侵財習性))管教機構,真正做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強有力的措施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和行為矯正,進行專業化的違法行為矯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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